最高法發佈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黑河檢察 2020-04-17 10:29:37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案例發佈聚焦疫情期間因故意隱瞞出入境或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又拒不執行隔離規定,造成疫情擴散重大風險的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抓好“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從源頭上切斷疫情擴散蔓延的渠道至關重要。但少數人對國家法律法令置若罔聞,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的在疫情期間前往疫情嚴重的多個國家旅行,從境外回國後不如實申報出境信息且不執行隔離規定;有的故意隱瞞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場所或者繼續經營餐飲店;有的在隔離治療期間故意隱瞞活動軌跡或者密切接觸史;有的不執行疫情期間發熱病人收治規定,在村衛生室收治發熱病人,並瞞報收治情況。


這些人僅僅為了自己的一點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國家疫情防控規定於不顧,隱瞞實情,不僅害人害己,而且對疫情蔓延和反彈帶來重大風險,容易使全國人民特別是廣大醫護工作者付出巨大犧牲,用汗水甚至生命換來的前期疫情防控成果付之東流。因此,構成犯罪的,必須受到刑罰的制裁。


當前,在全國上下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努力下,我國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復工復產取得重要進展,經濟社會運行秩序加快恢復。同時,國際疫情持續蔓延,我國防範疫情輸入壓力不斷加大,“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控工作決不能放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處導致疫情輸入和反彈的犯罪行為,為保持我國疫情防控持續向好態勢發揮好刑事審判職能。


截至4月13日,全國各地法院一審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46件2474人,審結1196件1406人。


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

(第三批)


案例1:郭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境外回國隱瞞出境史且不執行隔離規定,致43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從河南省鄭州市乘坐火車到達北京市,從北京市乘飛機經阿聯酋阿布扎比中轉,先後到意大利米蘭、法國巴黎旅行,後乘飛機按原路線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飛機從阿布扎比到達北京市後,乘坐機場大巴到北京西站,於當日下午乘坐火車返回鄭州市。回到鄭州市後,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鄭人員需要申報健康登記和採取隔離措施,故意隱瞞出入境情況,且未執行隔離規定,返程次日到單位上班。其間,郭某某出現咽痛、發熱等症狀,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


3月11日,郭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與其密切接觸的43人被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其工作單位所在大廈全樓封閉7天。截止目前,43名密切接觸者均已解除隔離醫學觀察,尚無人實際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勢下,出國旅遊返回後故意隱瞞出入境情況,不執行隔離規定,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單位所在辦公大樓被封閉7天,社會危害嚴重,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於2020年4月3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2:常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武漢來京人員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出入公共場所,致28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獲悉武漢市將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即刻駕車帶著妻兒趕到湖南省長沙市,當晚在長沙市乘飛機抵達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機場乘坐出租車到達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與其母親、哥哥共同居住。其間,常某明知北京市採取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區報告武漢居住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多次出入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並乘車往返北京市海淀區、門頭溝區、房山區等地。


2月16日,常某的母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病原攜帶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


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武漢實施封城管控前,從武漢繞道長沙抵京,不執行如實報告和居家隔離規定,往返北京市多個地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20多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常某歸案後積極配合防疫機構說明行動軌跡,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4月3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3:吳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從湖北返粵後繼續經營餐飲店,致173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系湖北省廣水市人,在廣東省河源市經營一家餐飲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駕車從河源市回廣水市老家,返鄉期間分別參加了親屬的葬禮和婚禮。1月22日,吳某某、劉某某駕車從廣水市返回河源市。


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前往河源市源城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經檢查未發現吳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症狀,醫生給吳某某開感冒藥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並將吳某某屬於湖北返粵人員的信息反饋至其所在社區。1月26日下午,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吳某某住處,與其簽訂《健康告知書》和《實施醫學觀察告知書》,要求其居家隔離。吳某某在被問及家庭成員情況時,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後社區工作人員瞭解到吳某某系餐飲店經營者,要求其停止營業,吳某某口頭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吳某某繼續經營餐飲店。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並引發當地群眾的恐慌。


裁判結果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餐飲店經營者,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4月2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4:苟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隱瞞武漢旅居史,共計900餘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苟某攜兒子苟某山乘坐火車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青海省西寧市。1月23日,苟某所在村村委會根據青海省、市、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武漢返回西寧人員進行登記,苟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4日,鎮衛生院醫生電話排查苟某從武漢返回時間及同行人情況,苟某未如實告知從武漢返回西寧時間和其子苟某山一同返回的情況。1月25日晚,鎮衛生院醫生、村醫及村主任到苟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工作,苟某仍故意隱瞞,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車票已撕毀。1月26日傍晚,苟某感覺身體不適,搭車前往西寧市其妹妹家,並於次日乘坐出租車前往青海省紅十字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苟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


苟某確診後,仍對衛生疾控部門調查人員故意隱瞞行蹤軌跡、密切接觸人員情況。苟某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來人員共計900餘人被整體隔離,苟某山等3名親屬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裁判結果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苟某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如實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執行隔離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苟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據此,於2020年3月17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5:馮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就診時隱瞞武漢旅居史,致1人感染、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馮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河南省寧陵縣孔集鄉。1月25日,村委會幹部通知馮某某居家隔離。後馮某某因身體不適於1月25日、28日、29日先後三次前往孔集鄉衛生院就診,醫務人員詢問其是否系武漢返鄉人員時,馮某某均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間,範某某在衛生院與馮某某曾同處一診室。1月29日,醫務人員發現馮某某系武漢返鄉人員後,將其留院觀察,之後馮某某因體溫正常被准予回家自行隔離。


1月30日,馮某某因發燒被送至寧陵縣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馮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致其密切接觸者範某某感染新冠肺炎,孔集鄉衛生院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


裁判結果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從疫情高發地區返回戶籍地後,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規定,就診時隱瞞武漢返鄉事實,造成1人感染、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9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6:章某某、季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浙江省青田縣。1月19日,季某某參加了被告人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觸。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同日,季某某因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去青田縣人民醫院就診,隨即被留院醫學觀察,1月25日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對季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季某某均隱瞞了1月19日參加聚會活動的事實。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多次去青田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人員接觸史時,章某某明知季某某系武漢返鄉人員並已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2月4日,章某某被隔離治療,2月7日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其間,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對章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章某某仍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


2月7日,防疫工作人員根據大數據研判結果再次詢問章某某、季某某,二人才承認1月19日密切接觸的事實。因季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32人未被及時隔離;因章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還造成就診時的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


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章某某就診時故意隱瞞與武漢返鄉並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造成包括多名醫務人員在內的21人被集中隔離,且在隔離治療期間仍故意隱瞞與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其情節相對季某某較重。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據此,於2020年4月10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7: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確診患者不如實告知活動軌跡,致38人未被及時隔離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江蘇省淮安市,後於1月18日、19日兩次到淮安市某休閒酒店洗浴、過夜。1月19日,王某某出現乏力、頭痛症狀。1月2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1月25日,王某某因病情加重,駕車前往淮安區淮城醫院就診,隨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醫院隔離治療。當晚,淮安區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對王某某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診治信息、感染來源信息和其回淮後的接觸史等,王某某未告知其在某休閒酒店洗浴的信息。


1月26日,王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1月30日,防疫工作人員打電話再次詢問王某某活動軌跡,王某某仍未如實告知自己曾兩次長時間進入某休閒酒店洗浴的情況。2月3日,防疫工作人員根據大數據研判結果再次詢問王某某,王某某才承認曾兩次到某休閒酒店的情況。淮安區防疫部門隨即採取管控措施,摸排並隔離與某休閒酒店相關聯的密切接觸者。因王某某隱瞞活動軌跡,導致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時採取醫學隔離措施。


裁判結果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後,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規定,故意隱瞞自己的活動軌跡,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鑑於王某某能夠向防疫工作人員報告大部分活動軌跡;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經審前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結合其具體犯罪情節,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於2020年4月3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8:吳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村衛生室負責人違規收治發熱病人,致457人被隔離


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周集鎮某村衛生室負責人。2020年1月29日,霍邱縣衛生健康委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發熱病人就診程序的通知》,嚴禁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對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進行診療。同日,霍邱縣周集鎮中心衛生院召開全鎮衛生室主任會議,對上述通知進行傳達,吳某某參會。1月30日至2月10日,吳某某擅自收治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劉某某、李某某,並安排在衛生室協助工作的妻子王某為二人輸液治療各5次。吳某某隱瞞收治發熱病人的情況,每日向鎮中心衛生院上報的收治發熱病人數均為零。其間,該衛生室作為快遞收發點、電費代交點,有大量人員進出。


2月15日至18日,李某某、劉某某、王某先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截至3月2日,457人為此被隔離。六安市疾控中心、合肥市檢測機構對被隔離人員進行680次核酸檢測。


裁判結果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村衛生室負責人,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村衛生室嚴禁對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進行診療,仍違規收治發熱病人,並瞞報收治情況,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吳某某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4月2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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