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還款?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討論在民間借貸中,當借款人未按照借條約定支付利息時,出借人能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便於你們理解,我舉個例子。

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還款?

2018年7月老王需要資金週轉,向翠花借款5萬元,月利率2%,按月結息,於每月7日支付利息,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和利息。老王只支付了前3個月的利息,之後就再也沒有支付利息了。老王停止支付利息後,翠花一直問老王要利息,老王依然沒有支付利息,翠花之後又向老王發送了催告函,要求在7天內支付拖欠的利息,否則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未得到老王的回覆。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有兩種處理意見:

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還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雖然未按照約定支付利息,但是借款沒到期限。翠花要求老王提前歸還借款不具備條件。

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還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94條: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老王只支付了3個月的利息,至今已逾期5個月,並且翠花也向老王發送了催告函,老王已經構成違約,可以認定其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且這種違約行為導致翠花出借資金獲得利息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翠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提前還款?

我同意第二種意見:從例子中的情形看,老王已經有5個月利息未支付,翠花借款給老王主要是收取利息。現在因老王違約,翠花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守約方在履行一定程序後,有權解除合同。節目中的這個案例就符合這種情形。

特別提醒一點,當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利息時,最好給借款人發個催告函,告知其目前已經嚴重違約,未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出借人可以要求提前收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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