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達的第590號拆遷賠償令:重點保護權益,賠償不折價

對於大多數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程序是什麼?590號令充分考慮了民主法治層面、社會經濟層面、實際操作層面的諸多問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廣大被徵收人反映問題、表達訴求、尋求救濟提供了法律支持。

中央下達的第590號拆遷賠償令:重點保護權益,賠償不折價

本文主要介紹了我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程序。

一、誰是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的徵收和補償,並由其指定的徵用部門組織實施。

二、確定房屋徵收限額後,所建房屋是否得到補償?

依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徵收條例》規定,確定徵收範圍後,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變更房屋使用,增加賠償成本。違法者不予賠償。

三、房屋徵收應當在安置前得到補償。

被徵收人應當注意,在徵收補償前,不要"先動",否則會使其補償權益處於危險的境地,造成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安置前補償"不僅是對法律賦予被徵用者權利的保護,也是法律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管理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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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協議在簽訂前必須明確、理解,不願一簽署就放棄。鑑於賠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制拆遷,收貨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供救濟,不得提前獲得滿意的賠償空間。

地方性規定也為地方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執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棚戶區改造項目、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等也都有其特殊的規定。因此,在被徵收人維權過程中,590號令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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