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社會中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中,資金短缺的問題,大部分企業都會遇到過這樣的困難。企業為了緩解資金週轉困難的問題,有的企業會選擇融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方法籌集資金。銀行貸款,也不是那麼簡單的就能貸出來。通常情況下,銀行在對企業進行評估後,也為了考慮資金的風險,會要求企業在提供擔保物或者擔保人後才能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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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時候企業的資金困難緩解需要一個過程,在前一筆借款快要到期時,可能企業還沒有緩過來,可又要面臨著前筆借款即將屆期。這個時候,企業不得不再籌集一筆款項來償還即將屆期的債務。

此時,會引發一個法律問題,就是“借新還舊”的問題。在主債權債務的關係下,也會對應地引起擔保人保證責任的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接下來我們通過筆者所做的一個案件,來分析一下“借新還舊”以及由此引發的擔保人保證責任的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A物流園的關聯公司B公司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屆期未清償。徐某從中與銀行說和,自己願意出借500萬元過橋資金給B公司,B公司把錢還給銀行後銀行再續貸500萬元給B公司。A公司、C公司及C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同意為B公司借的該500萬過橋資金進行擔保。2013年4月11日,徐某拿著出借人是其自己的借款合同找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簽章後去辦理相關手續。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沒有合同原件。2015年4月,李某以出借人的身份,將A公司、B公司、C公司及胡某訴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370萬元的還款責任,並要求A公司、C公司及胡某承擔370萬元的保證責任。也是到此時,大家才知道出借人變成了李某而不是當初簽訂合同的徐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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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才知道,原來A公司欠徐某370萬元屆期未償還。由於案情過於複雜,筆者通俗概況一下款項流轉情況:徐某把控李某名下一個銀行賬戶,將500萬元從自己名下銀行卡里轉至李某名下的銀行卡,再通過李某將500萬元轉款給B公司,B公司將該筆500萬元償還銀行的上一筆已到期的500萬元貸款。接著,銀行又放貸500萬元給B公司,徐某拿著從B公司處開具的委託支付手續給銀行,銀行在放款時將該500萬元直接轉至徐某名下賬戶。徐某收到該款項後,扣除A公司之前的欠款370萬元,將130萬元轉到其控制著的李某賬戶名下,後,又將該130萬元取出並存到自己名下銀行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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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從案件證據材料形式上來看,李某確實只收到130萬元款項,剩下370萬元未收到。李某以自己之名、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上述被告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看似合情合理。

筆者在此給大家列一個資金流轉表,便於大家明白案情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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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及案情分析中可以看出,款項的實際出借人是徐某,款項最終迴轉到徐某賬戶裡,B公司與名義借款人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作為從合同義務的保證責任也消滅。

該案歷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院二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河南省高院重審二審。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在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最終二審生效判決書中認定,本案涉案款項500萬元中的370萬元(新貸)最終用於償還A公司之前向徐某的借款(舊貸),屬於變相的借新還舊。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B公司承擔370萬元還本付息的責任,作為關聯公司的A公司對上述承擔保證責任;沒有證據證明C公司及胡某對此“借新還舊”一事知情,對500萬元中的370萬元及本息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判決C公司及胡某承擔130萬元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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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審判決結果。生效後李某即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也隨即查封了C公司及胡某名下的財產,為案件的下一步執行工作做準備。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我們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從案情事實情況分析來來看,在B公司收到案涉500萬元借款、向銀行償還舊貸且續貸500萬元、銀行將續貸出來的500萬元轉至徐某賬戶的情況下,B公司與名義出借人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消滅、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還需要進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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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條款規定的“以新貸償還舊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所借的前一筆款項期限屆滿未還,雙方又達成協議,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用於償還之前尚欠的款項。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來說,“以新貸償還舊貸”與本案情形明顯不符。因此,本案並不適用該條款的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借新還舊”一詞,在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

“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貸還貸,原借款合同如有擔保人的,應當取得原擔保人的書面認可。新借款合同沒有取得原擔保人認可的,原擔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承擔擔保責任。這是人行在關於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覆函(銀辦函[1997]320號)中的表述。

由此可以知道,在借款人與銀行適用“借新還舊”的問題上,客觀上借款人有將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主觀上雙方又借新還舊的共同意思表示,二者需同時具備。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什麼情況屬於“借新還舊”的情形?

本案通過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審本案,最終結果是C公司和胡某免責,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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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字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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