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对擅自修剪砍伐树木说“不”

日前,伊州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走访某居住区时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共绿化区修剪、砍伐树木,经现场询问后得知,该物业公司在修剪树木前没有取得城市绿化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为进一步核实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检察干警走访了城市园林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深入了解物业公司的备案审批情况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伊州区检察院对该线索分析后认为,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区绿地属于城市绿化组成部分,擅自修剪、砍伐树木,损害了树木的生态效益和功能,对城市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物业公司修剪、砍伐树木的行为,致使城市绿化受损状态持续。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伊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公司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行为履行职责。

检察官提醒:“不少居民在认识上存在这样的误区,觉得城市公用场所的绿化树木不能随意修剪、砍伐,但小区里的树木可以私自修剪砍伐,其实小区内的树木只有经过业主同意和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修剪、移植、砍伐,居民和物业公司修剪、移植树木前切记一定要取得城市绿化部门的审批同意,否则可能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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