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幾個重要的期限

處理交通事故幾個重要的期限

1、 事故現場撤除後能否報警請求處理?是否接受案件的期限是幾日?

可以報警,3日內接報後3日內核查完畢,無法證明事實或者不屬於交警管轄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2、 製作簡易程序認定書的期限是幾日?

當場或3日內 。

3 、當事人提出申請傷人事故快速處理的期限 是幾日?

3日內, 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各方當事人共同提交書面申請,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事故基本事實及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異議等內容。

4 、車輛鑑定期限是幾日?

30日內(含雙休、法定節假日) 延長後的檢驗、鑑定期限60日內,需要延長應報支隊批准,包含未延長之前已經確定的30日內期限。

5、車輛鑑定意見確定後,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的期限是幾日?

5日內,在檢驗、鑑定意見結果確定之日起計算。

6、送達當事人鑑定意見覆印件的期限是幾日?

5日內,自交警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起算。

7、事故認定書製作期限?

(不需要檢驗、鑑定)10日內,現場調查之日起計算,或者查獲逃逸車輛和逃逸駕駛人後起計算。

事故認定書出具期限(需要檢驗、鑑定)5日內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送達當事人。

8、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申請複核的期限 ?

3日內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9、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如何承擔?

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10、車輛不按時領取的後果?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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