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明德视角-阿正说“法”

近日,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引发网络热议。在网络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华为终于在12月2日晚间作出官方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央视新闻微博


对于华为的声明,广大网民似乎并不买账,连胡锡进先生这样的半官方网络大咖也对此事评论了一二。舆情不断发酵,甚至有人讨论到了事件背后有美国黑手的说法。

对此,阿正在这里只提出一个根本性问题,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中,究竟哪一方存在过错?是什么样的过错?

一、不起诉并不表示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人们便认为对错已不言自明,即华为前员工是受冤受屈之一方,没有过错,而华为却存在诬告陷害的嫌疑。胡锡进先生在其微博中就认为:“李洪元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司法机关最终判他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这是事情对错一锤定音的结论。”然而,胡先生或许不明白的是,不起诉不等于无罪,无罪也不等于嫌疑人没有行为过错。

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胡锡进先生微博

一方面,不起诉并不表示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在法律上不起诉可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该情形之下,嫌疑人依然存在过错行为,只是这种行为的程度轻微、危害不大而已。第177条第2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该情形之下,嫌疑人显然有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为依法可以不需要处罚或免除处罚而已。第175条第4款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存疑不起诉只是表示证据不足以证明过错行为达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已,也不能说嫌疑人不存在行为过错。
另一方面,华为前员工的做法确也存在诸多令人遐想的疑点。离职补偿的补偿方指向的是华为公司,而不应该是相关个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是部门主管的秘书从其个人账户向该离职员工的银行卡支付了30万元人民币,九个月之后,该离职员工被刑事拘留。

阿正认为,没有法律常识也应当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公司补偿金怎么可能会从一个秘书的个人卡支付呢?假如华为要设计陷害该员工,又何必在九个月之后才动手呢?该前员工有足够时间向秘书退回款项,有足够时间向华为公司提出支付补偿款要求,有足够时间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维权申请,社会上大部分企业员工难道不都是这么向劳动仲裁机构维权的吗?如果华为要掩盖什么而支付封口费,也不应该让秘书从银行卡支付啊!现金不是更好吗?银行卡支付本身就会为华为掩盖什么留下说不清道不明的证据。

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华为LOGO

二、在法律层面,华为没有错,不应当受到任何人的指责

首先,华为是否有权利对疑似犯罪线索进行举报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华为不仅有权而且应当对疑似犯罪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华为没有错,不应当受到任何人的指责。

如果说华为没有错,难道是司法机关错了?不管怎么样,在被羁押了251天之后,华为前员工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龙岗区检察院释放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阿正认为是不是应当给龙岗区检察院一个大大的赞,因为毕竟检察院最终并未对华为前员工提起公诉,而是秉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龙岗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李洪元案)部分内容

有人指出,虽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机构是检察机关,但当初作出批捕决定的也是检察机关。另外,在该事件中,司法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但从法律形式和程序角度严谨地分析,人们是很难说出上述司法机关存在什么明显过错的。从舆情上看,网络公众在华为前员工被拘事件中鲜有质疑司法机关是否存在过错的。

三、华为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了大公司的影响力

前员工被拘事件中,有一个大家忽略却难以回避的问题。员工离职补偿纠纷是大多数企业的一种常态事项,本质上缘起于离职补偿的这类纠纷,假如不是华为公司举报,请问公安机关会立案吗?检察机关会批捕吗?在这里,华为是否存在不当使用了大公司影响力的问题。

重大人物或大公司客观上拥有一种一般人没有的对外部的影响力。在法律层面,目前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方面的规定。但显而易见的是,政府看到了不当使用影响力的社会危害性。不当使用影响力大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在一个法制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的国家,苛求一个民营企业在法律层面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道德层面应当怎样怎样,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但是,谁让这个企业是华为,谁让这个企业的掌舵人是任正非。同情弱者,对强者提出更高要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质疑社会公众这一潜意识的要求。

在一个缺乏英雄的年代,在凭公司一己之力就能力抗美国的今天,公众自己不一定能做到,但是一定希望在这个世间看到有人能做到更有良知,更能公正公平。这种期待或许让华为觉得不公平,但这是众生,活在这个混乱年代还能安慰灵魂的理由。

因此,如果华为明知自己有巨大的外部影响力,故意使用了这一影响力来对付前员工,让正常或许不会被立案的举报立案了,不应采取拘捕措施的却拘捕了。那么,华为或许应受到一次不当使用影响力的道德谴责。而如果客观上华为具有外部影响力,却没有在明知状态下故意使用这一力量,那么,应受质疑的或应是相关司法机关。是这些司法机关不能做到严格的公平公正,下意识地受到大公司的影响,做出了有别于对待一般企业的倾斜式司法保护。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就立案了;可查可不查的案件就这么查下去了;可捕可不捕的就这么批捕了。法律上,为体现真正的公平,需要进行倾斜保护的往往是弱者。

譬如,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员工一方,家庭关系中的老人和儿童,婚姻关系中的妇女。但现实环境下,外部主体常常很难做到不受大公司的影响,下意识地受到大公司的影响就不谈了,献媚式地主动做出倾斜式保护的事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华为唯一可能的过错,或是不当使用影响力

■今天,阿正认为我们应该在此为华为点赞,因为华为的官方声明明确无误地传达出了这么一种信息:华为追求法治平等的精神,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华为不会故意不当使用大公司的影响力。相关司法机关也不应故意怀有其他目的主动地受到华为影响力的影响。今天,我们在这里也应当为检察机关点赞,尽管举报人是华为,尽管华为是多数国人心目中的英雄,但是,不符起诉条件的就坚决不起诉,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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