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

何為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簡單說,就是假設您承租了別人的房子,那麼在租賃合同到期之前,即使房東把房子賣給了別人,您還是可以要求繼續承租房屋,買受人在法律層面上無權趕您出去(碰到無賴當我沒說)。

但是,不是所有房屋買賣都是不破租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上述規定表明房子在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或被查封的,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的時候可以不繼續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在此提醒各位,如果打算對某房子進行長期租賃並進行裝修的,要特別注意房子是否已經抵押或者被查封,避免無謂的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