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42年說成50年 開發商誇大商品房使用年限退定金101萬

廈門網訊(廈門日報記者陳泥通訊員葉生明)簽約時商品房使用年限僅剩42年,銷售人員卻承諾使用年限還有50年。日前,思明區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涉嫌虛假宣傳,被蓮前市場監管所立案調查,責令其返還購房定金101萬元。

近日,思明區蓮前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王某投訴,稱轄區某商業樓盤的銷售人員在售樓時,承諾房產使用年限為50年,簽訂合同後卻矢口否認。王某提出退房,但銷售人員拒絕退還購房定金,雙方協商未果。

接到投訴後,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確認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證照齊全,但王某所購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實際僅剩42年5個月。原來,在王某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標明土地使用權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60年10月14日,年限為50年,但由於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018年5月,因此至2060年10月,土地使用年限其實僅剩42年5個月。

王某向執法人員表示,簽訂合同時,因銷售人員承諾“使用年限為50年”,並多次催促其繳納定金、籤合同,所以他沒仔細看合同內容,就匆匆支付定金、簽訂合同。後來仔細閱讀合同,才發現土地使用年限僅剩42年5個月,因此想要退房。

掌握情況後,執法人員對該樓盤銷售負責人進行了約談。樓盤銷售負責人劉某承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言過其實的宣傳。經過調解,該企業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向消費者王某返還定金101萬元。對該樓盤的虛假宣傳行為,蓮前市場監管所也依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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