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權利和職責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稱董監高,是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創業者而言,相對於股東會,董監高的權責並沒有那麼直觀,因此,本文試做簡要介紹。

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權利和職責

董事

董事是董事會的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並向股東會彙報工作。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股東對公司只負有出資責任,而沒有經營管理的義務。理論上,股東在出資後可以選擇其他事情一概不管,因此,需要一個董事會來決定公司的經營事宜。

董事在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度,人數只能在3-13人之間。需要提示的是,董事長與普通股東在表決上沒有任何不同。通常大股東能佔據更多的董事會席位,中小股東佔據較少的席位或沒有席位。

實際上,絕大部分的創業企業是沒有設立董事會的。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職能與董事會基本相同。

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權利和職責

監事

監事在大多數公司中的存在感很弱。監事是監事會的成員。監事會設立的目的是用於監督公司的董事、高管的一種制衡,避免大股東肆意損害公司或中小股東的權益,因此,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相比於普通股東,監事至少在理論上享有如下權利: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權利和職責

經理

經理是公司的員工之一,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或執行董事兼任。主要職能包括: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對創業者而言,經理這個職位反而是感受最直觀的。通常初創企業並不是建立複雜的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而是由創始人同時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事實上,這也的確是初創企業的“最優解"。

只是,隨著股權結構的複雜,比如投資人的進入等,創始人繼續”一手遮天“式的治理方式難以持續,就應當對三會一層的治理機構有所瞭解。

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權利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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