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官”犯了錯,誰有資格起訴?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位居高位,手握資源,弄點錢,騙點色(笑臉),在所難免;一些高管仗著很多事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便胡作非為。

對於這樣的人,就是一個字:弄。牢坐不了,那也得賠你個半條命。

可是,很多公司的人並不知道如何讓這樣的人承擔法律責任,想弄,卻無從下手(無奈的表情)。

《公司法》規定了,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就可以啟動起訴程序了。而召集1%的股權,相信不會難倒想維護正義的人吧。

公司的“官”犯了錯,誰有資格起訴?

合同律師諮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官”犯了錯,誰有資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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