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今年再不解除合同,可能喪失解除權

警告:今年再不解除合同,可能喪失解除權

在新開發的商業廣場租賃了一間商鋪,你本來打算開業之後做點小生意,結果事與願違,廣場建設施工進度一拖再拖,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也早已超過。


鑑於沉沒成本已經產生,你決定繼續觀望。三年五年之後,你終於決定退出,希望解除合同,以便回籠資金,順帶再主張一筆違約金,用來彌補損失。


可是,你有沒有考慮過,行使解除權有時間限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將正式確定為一年。這意味著,很多拖延至今沒有結果的合同,行使解除權的最後期限可能就是今年年底。


合同的解除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時候,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所謂“約定不明確”,不僅包括對“哪些情況下享有解除權”約定不明確,還包括對“解除權如何行使以及行使期限”約定不明確。


其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民法典》生效之前爭議激烈的地方。


解除權作為一種合同權利,其目的是保護信守承諾的締約人,同時避免因不可抗力、情事變更等情況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這項權利,對於誠實守信的人們來說很美好,像愛情一樣美好。“如果非要給這份愛情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一萬年。”看上去,似乎沒有必要給這樣美好的權利加上一個期限。有期限就有截止日期,過期不候,有權變無權、有理變胡鬧,這怎麼玩?


但是,法律考慮的問題是整個社會的運行,它的角度極其宏觀,不會為了在權利上睡過頭的“馬大哈”破例。立法者真正注重的是,合同代表了經濟秩序的某個或大或小的一個環節,如果任由一份合同長期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對於社會的經濟運行,絕非好事。


因此在理論上,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依靠單方面的行使,即可生效。它的行使是存在期限的,我們把這個期限叫做“除斥期間”。那麼,這個除斥期間究竟有多長時間呢?法律規定得很散亂:

❶《合同法》第95條沒有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而是把這個問題交給了當事人自己決斷,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行使期限;

❷《保險法》第16條對保險合同作出特別規定,限制保險公司的解除權為30天

❸《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就目前而言,只要不是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解除)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即使合同解除之前拖延時間較長,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仍然有希望行使解除權。


但今年通過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之後,情況就不同了。《民法典》生效之後,《合同法》即刻廢止,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問題,適用《民法典》第564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條文的意思非常明確:無論是什麼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統一為一年。


也就是說,如果等到《民法典》生效之後再來處理久拖未決的項目,可能就要吃大虧。最佳的處理時機就是現在,留給權利人的時間只剩下6個月。今年如果再繼續猶豫,明年的結果可能就是敗訴。


需要繼續追問的是:解除權的行使因超期導致權利失效,合同豈不是還要繼續有效?換個通俗的問法就是,爛尾樓繼續爛下去,就沒辦法把錢拿回來了嗎?


怠於行使解除權,導致解除權消滅,其中的部分原因是基於誠實信用。出現解除事由之後,權利人長期沒有行使解除權,相對人就有理由認為權利人不再行使;而此時如果權利人再基於同樣的事由,突然提出解除合同,就有權利濫用之嫌。


由此觀之,解除權的產生是因為某個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而其消滅則是因為權利人容忍了該事由。也就是說,這一頁就翻過去了,往事不必再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出現其他解除事由時,權利人仍然無權行使解除權。所以,行使解除權超期導致敗訴之後,可以積極尋找其他解除事由再次行使解除權,但機會並不常有。


此外,解除權消滅,並不意味著違約責任請求權消滅。雖然權利人可能暫時無法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滯納金、違約金、逾期利息以及產生的其他損失。不過,你的本金可能就暫時拿不回來了。


在這裡,我們建議各位讀者朋友:


❶如果因為購置不動產、租賃商鋪、投資理財等情況簽訂合同,但對方遲遲沒有履行,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你應當及早仔細研究合同約定,看看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❷如果發現可以行使解除權,應當立即回想,對方從什麼時候開始違約,從什麼時候開始具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以便確定行使解除權還剩下多少時間


❸儘可能收集證據,在必要的時候,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設法讓對方自認,通過各種方式來固定已有的關鍵證據;


❹如果決定解除合同,一定要通過可以留下痕跡的方式行使解除權。通過發送EMS郵件、電子郵件、短信或微信消息來解除合同,在證據上更有效力。


由於合同解除事關重大,是否具備解除權、如何行使解除權、解除通知如何書寫……這些問題都與司法實踐息息相關,只有經驗老到的專業人士,才有更精準的把握。因此,提前諮詢律師,仍然是成本最低的選項


若全程都有律師把關,可能最終根本不需要起訴,就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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