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拖延支付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嗎?

“明天再動手吧”、“再拖一拖”、

“離截至日期還有幾天呢”

這話是不是看起來很熟悉?


買家拖延支付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嗎?

“拖延症”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疾病”

但很多人都沒有積極地去“治療”

這就往往導致做事情手忙腳亂

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倘若買家在簽訂購房合同後

故意拖延支付房款

賣家應該怎麼辦呢?

想買房的周某經過一番篩選,決定同某公司購買房屋,雙方協商後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


合同主要約定:

房屋總價款為955000元,周某支付定金後,剩餘房款可按揭貸款支付;若周某遲延支付合同價款,經某公司催告後1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且未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總價款的1%,某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某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應向周某發出書面解除通知書,本合同於解除通知書到達周某時解除等內容。

周某支付了定金後

仍剩餘905000元購房款未支付

後雙方因給付合同正本、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等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查後判令某公司繼續履行與周某簽訂的關於上述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判決生效後,某公司向周某郵寄了合同正本和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所需文件。

然而,周某在簽收文件後遲遲未支付剩餘房款,某公司遂多次向周某發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後3個自然日內支付剩餘房款,否則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因周某在收到上述函件後仍未履約,某公司便於2016年10月20日向周某發送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通知,卻被周某拒收。

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原告某公司訴請:

1、確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於2016年10月24日解除;

2、周某支付某公司遲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違約金(以合同總價95500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一標準計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註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


被告周某辯稱:

合同解除系某公司造成,周某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支付違約金,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面對他們的說法,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01某公司應否發送催款函?

經法院審查,某公司與周某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某公司與周某在上述合同履行中因給付合同正本、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等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已就合同履行中的給付合同正本、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進行了判決,但周某在法院作出判決後並未完成涉案房屋的付款義務,故某公司向其發送催款函,並無不當。


02某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由於周某沒有在某公司通知的時間內繳納涉案房屋的購房款,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催款函後的10日內支付該款項,且其延遲繳款的數額已經超過了總房價的1%,故某公司於2016年10月20日發送瞭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通知並無不當。

由於周某予以拒收,故該解除合同通知並未到達周某。某公司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已解除,法院於2017年5月26日向周某送達了訴狀,故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自訴狀送達周某之日即2017年5月26日解除。


03周某應否支付違約金?

因某公司與周某之間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於2017年5月26日解除,由於雙方就《商品房預售合同》尚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不存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註銷手續,故某公司要求周某支付遲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買家拖延支付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嗎?


判決如下:

1、原告某公司與被告周某就涉案房屋所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於2017年5月26日解除;

2、駁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足額支付房屋價款是購房人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假如買家遲延支付房款,賣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首先是買家一方遲延履行債務;其次,買家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換而言之,就是雙方房屋買賣交易不能繼續達成;最後,經賣家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買家還是沒有履行付款義務。此時,賣家可以避免損失擴大而與買家解除合同。


聲明:1、本文來源於鼓樓法院;2、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供學習參考;3、如有問題請聯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