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就在身邊,許多時候讓你自己都意識不到
筆者在多年的辦案中,經常會聽到嫌疑人說,我就不知道這是犯罪,如果知道,我就不會幹的。是的,很多人沒有學過法律,更不知道法律的構成要件。有時候你認為只是出於朋友義氣而幫一下忙,有時候你認為你所做的事情有問題但心存僥倖,有時候你根本沒有意識到你的行為已經犯法……,但法律可不管你知不知道,只要你的行為觸犯法律,它就要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下面筆者就幾個案例談一下你所不知道的詐騙犯罪。
我們都知道,詐騙就是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他人自願交付財產的行為。法律定義是有了,但我們如何理解呢?
我想,我們所理解的詐騙與法律上認定的詐騙罪一定是有偏差的。我們往往把民事欺詐行為和詐騙罪混為一談,往往認為詐騙行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話不多說,先看案例。
案例1
何某畢業後被某文旅公司招募為職員,從事推銷收藏品工作。該公司的經營模式為:由公司購進一批字畫等收藏品並進行定價,由市場部通過電話以贈送小禮品等方式將客戶誘至公司,再由銷售部推銷收藏品,許諾高額回報,達到讓客戶投資收藏品的目的。
經公司培訓,何某等人以“收藏品增值快,回報率高”誘使客戶投資收藏品,若客戶聲稱資金緊張時,何某等人又以公司與客戶一起投資為由忽悠客戶,但實際公司不投一分錢;在客戶反悔要求退款時,他們又以各種理由不予退款。
案發後,何某等人以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何某就是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認識不足,認為其行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們不妨分析一下何某的行為。
行為分析
首先,何某明知公司推銷藏品價格奇高,與實際不符,但被公司洗腦,認為收藏品本身就是無價的,所以收多少錢都可以。
其次,何某等人採用大量虛假陳述,比如多少天可獲多少回報、公司與北京某拍賣公司有業務聯繫藏品增值快、公司可以和投資人一人一半投資藏品(公司實際不出錢)等,總之,只要你來到公司,基本上不買個藏品就走不出去。
那麼,何某的行為到底是商業行為中的民事欺詐行為,還是詐騙行為?
我們從法律方面進行深度分析:
一、何某主觀上是否有故意行為?
從上述情況看,何某被洗腦,似乎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但我們不知道,刑法上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就是對犯罪行為採取放任態度,用大家都能夠理解的話就是“管他是不是犯罪,做了再說”。何某的行為恰恰符合間接故意,其在感覺公司不太正常的情況下,為了拿取提成,仍然與他人配合推銷質次價高的藏品(甚至不是藏品)。
二、何某有無實施詐騙的客觀行為?
何某向受害人虛構藏品的回報率,承諾公司和受害人各投資一半共同收藏,實際上其只拿上自己的卡在POS機刷了一下,但並沒有過賬,而受害人卻將另一半錢全部交給公司,其行為明顯符合採取欺騙的手段獲取他人信任,並自願支付的客觀行為。
三、我們從藏品的價值來分析,該藏品到底是用以詐騙的媒介物,還是真正的藏品。
據瞭解,上述所謂的藏品就是公司在北京某地大批量購買回來的一些字畫,根本不是所謂的名家之作,更不具有收藏價值。這些所謂的名人字畫就像我們平時讓周圍寫書法的朋友給自己寫上幾個字一樣,雖然也有價值,但並不是所謂的藏品。
所以,以投資回報率高的虛假陳述,欺騙人們購買與物品價值完全不符合行為不是民事欺詐行為,而是詐騙犯罪!
案例2
陳某為大學生入伍士兵,退伍後經常回原部隊,並且與原部隊有關領導比較熟悉,經常宣稱自己有大關係,能給戰友辦事。錢某入伍後考入某軍事院校專科,畢業後想繼續入某軍事院校上本科以便留在部隊,遂委託陳某辦理此事。陳某收取錢某130萬元活動經費後找到其另一戰友胡某,給予胡某110萬元辦理此事,胡某拿錢後給予另一戰友李某80萬元辦理此事,李某多方努力後無法辦理,扣除20萬元後給胡某退還60萬元,胡某沒有將錢退給陳某,而是編造各種理由欺騙陳某。兩年後,雖經陳某的一直催要,但陳某無力給錢。同時,陳某由於個人債務糾纏,也未將錢退還給錢某。
錢某報案後,陳某、胡某均以詐騙罪被判刑,而且陳某的詐騙數額為130萬元。
這個案例中,胡某犯詐騙罪確定無疑。胡某剛開始確實是拿錢辦事,但事情無法辦理後,陳某不是積極將錢退回,而是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欺騙陳某不予退還,此時的胡某已經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麼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呢?
我繼續套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分析?
一、陳某是否具有詐騙罪的故意?
我們看,陳某拿上錢後留下20萬元,將剩餘110萬元交給胡某辦理錢某的事宜,陳某主觀上是為了辦理錢某的事情,說明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錢某錢財的故意。
二、陳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嗎?
陳某聲稱其認識部隊某大官,但事實上其找的是同樣聲稱可以辦大事的胡某,那麼陳某虛構的其認識部隊某大官的行為是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還是民事欺詐行為?筆者個人認為陳某聲稱的有大官行為與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不是同一行為。
因為,陳某主觀上也希望胡某將錢某的事情辦理好,其就可以取得這20萬元的好處費,如果胡某無法辦理,其就得退這130萬元,其雖有欺詐成分,但其目的不是為了佔有錢某交付的130萬元,而是為了辦理錢某委託的事情,因此,其所述的大官與詐騙罪中的欺詐不是同一行為。
如果按照筆者的觀點和法理分析,陳某的行為應該不構成詐騙罪,但陳某同樣以詐騙130萬元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陳某沒有能力為錢某辦事,但虛構其部隊有大官,致使錢某在錯誤的認識下自願將130萬元交給陳某,其與胡某構成共同犯罪。看看,連我這個辦了多年刑事案件的律師都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法院在某種形勢下仍然判處其有罪,原因是什麼呢?
其一,你所經辦的事情不合法,這種中介費不是正常的居間費用,而是違法收入;
其二,你所經辦的事情手段是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通過正常的途徑進行,而是向某些官員行賄受賄的旁門左道;
其三,你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的公平性,給民眾造成惡劣影響,損害政府官員的形象。
總結
所以,筆者特別提醒,有上述行為的人員、中介機構、培訓機構要時刻注意這條高壓線。
由於篇幅問題,筆者不再舉例,但還需要提醒大家,下列行為也可能構成詐騙:
1、向老年人推銷質次價高的保健藥品;
2、以高額為回報為誘餌引誘他人投資理財產品;
3、以提供虛假的證件、房產取得他人民間借貸無力償還的;
4、以銀行套利為由,將過橋資金從賬戶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