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時由雙方分擔損失必須有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亦即,如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法院判決由雙方分擔損失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那麼,在侵權責任編中哪些條文規定了由沒有過錯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分擔損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此條中監護人即便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中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外,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即使沒有過錯,也應分擔損失,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條中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中大多並無過錯,但也應對受害人給予補償。

筆者認為,眾觀侵權責任編,僅此三條規定了由沒有過錯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分擔損失的情形,亦即僅在監護人責任,喪失意識侵權責任,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三種情形下才可由沒有過錯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分擔損失,其他情形如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不應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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