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名字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錢能要回來嗎?

原告馬某與被告鄭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馬某借款5萬元,礙於朋友情面,馬某將自己靠收廢品攢下的現金5萬元借給鄭某,鄭某寫了《借條》一份給馬某收執。當時雙方還約定,若鄭某逾期未還款,則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

馬某是一個樸實的農民,已50多歲,知識文化水平偏低,當時只想著是鄭某本人寫的借條就萬無一失了,也沒有細看借條上的字。其實,借條上鄭某把出借人名字中的“維”寫成了“偉”。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後來鄭某一直未按約定的期限還款,還玩起了失蹤,不接馬某電話,馬某到鄭某住所也找不到鄭某。無奈之下,馬某將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鄭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3.6萬元。

雲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判決:依法判令被告鄭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上案例摘自人民法院報】

筆者分析說明如下:

1、本案的焦點為借條姓名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之前的推送已經介紹過民間借貸相關法規,通過該案例再回顧一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實踐性合同,即合同成立要件為交付借款。有瑕疵的借條加上原告實際轉賬給被告的賬號戶名予以佐證,可認定借貸合同成立並生效。

2、2016年1月24日借貸合同成立,假如2019年5月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3年),為

何能獲得勝訴判決呢?

首先,文中描述“若鄭某逾期未還款,則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可知,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自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訴訟時效為3年(民法總則規定)。若約定還款時間為1個月,則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但法院不能主動適用已過時效判決敗訴。即只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以訴訟時效已過抗辯,原告才失去勝訴權。其次,本案中,被告未出庭,已過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缺席判決,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是不適宜缺席判決,因為債務人本人很可能不知道債權人已起訴,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缺席判決,剝奪了時效抗辯權,有違公平原則;另一種意見是適宜缺席判決。為防止間接助長欠債不還、欠債跑路之風,利於誠信社會的構建。本案是否已過時效並未說明,但筆者以為無論是否已過訴訟時效,適用缺席判決並無不當。

3、借條約定的逾期還款月息2000元會被支持嗎?

自然人借貸月利息約定超過2分的部分無效,50000元為基數, 2分利計算月利息為1000元。即法院會支持每月1000元的利息。

4、鄭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本案鄭某故意書寫假名字的借條,5萬元錢款到手之後失蹤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告可向司法機關報案,筆者以為採用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方案拿回錢的幾率更大。

編後語,實踐中,經常有人一個電話幾分鐘描述案情之後,詢問能保證勝訴嗎?以上這麼一個簡單的案例,尚且存在這麼多的不確定因素(管轄、當事人信息、文書送達、證據材料分析等等,考慮篇幅太長,在此未做描述),況且“勝訴”的解釋也存在差別,諮詢者理解的勝訴應該是錢到手,律師理解的勝訴一般是獲得勝訴的判決。中醫診療尚需望聞問切,處理案件同樣需要了解案件細節,還原事實真相,才能制定出最合適的方案。

借條名字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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