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411 證券簡稱:延安必康 公告編號:2020-14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基本情況

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陝證調查字2020001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詳見公司於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65)。

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陝證監處罰字[2020]4號),詳見公司於2020年8月18日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113)。

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5號)。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

當事人: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或上市公司),住所: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新區創新創業小鎮E區。

李宗松,男,1967年6月出生,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時任延安必康控股股東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沂必康)董事長和延安必康全資子公司陝西必康製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必康)董事長,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谷曉嘉,女,1971年11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監事會主席、董事長,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香興福,男,1964年1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副董事長、總裁,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周新基,男,1964年1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長、董事,住址:江蘇省如東縣。

伍安軍,男,1976年6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住址: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

董文,男,1975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財務負責人、副總裁,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蘇熳,女,1978年1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陳兵,男,1967年9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如東縣。

劉歐,男,1974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劉玉明,男,1974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住址:甘肅省清水縣。

雷平森,男,1968年1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副董事長,住址: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

黃輝,男,1964年4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獨立董事,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杜傑,男,1970年1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柴藝娜,女,1983年6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獨立董事,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杜瓊,女,1975年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

鄧青,男,1976年5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朱建軍,男,1966年1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總經理、副總裁,住址:江蘇省如東縣。

夏建華,男,1968年1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副總裁,住址:江蘇省如東縣。

郭軍,男,1968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住址: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

李京昆,男,1988年3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監事會主席,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陳俊銘,男,1976年9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監事,住址: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

鄭少剛,男,1974年10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

邵海泉,男,1965年8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職工監事,住址:江蘇省如東縣。

何宇東,男,1964年7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副總裁,住址: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

王兆宇,男,1978年12月出生,時任延安必康財務負責人,住址:陝西省眉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蘇熳、黃輝、杜傑、柴藝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新沂必康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東、關聯方,李宗松為延安必康的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李宗松控制的江蘇北松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北松)為延安必康的其他關聯方。

2015年2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新沂必康分別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宗松提交《關於為新沂必康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申請》和《關於解決陝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調撥資金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報告》,稱為加快和推動與公司產業鏈配套的新沂必康項目建設,做好以商業連鎖為核心的項目併購儲備,申請延安必康全資子公司陝西必康向新沂必康進行資金調撥和拆借,以解決短期資需求,李宗松在上述申請和報告上分別簽字。2015年至2018年,陝西必康按照李宗松指示,向陝西天佑連鎖藥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天佑)和陝西松嘉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松嘉)累計轉出43.40億元,扣除用於向有關方支付陝西必康銷售費用的10.95億元,剩餘32.45億元中8.17億元用於支付相關收購款,由陝西松嘉根據新沂必康授權在指定區域內蒐集符合條件的標的企業,約定達到併購條件後由上市公司予以收購,但截至調查結束,約定的收購事項並未實施,且相應轉出的款項亦未返還上市公司,其餘資金主要用於新沂必康投資建設的新醫藥產業綜合體項目。此外,2017年4月12日至4月20日,陝西必康以預付工程款方式向新沂市遠大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沂遠大)轉款12.52億元,由新沂遠大以提供借款形式通過中間方最終轉給關聯方江蘇北松。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經測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累計44.97億元,其中,2015年發生額為7.05億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13.42%,期末餘額為6.71億元;2016年發生額為13.72億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16.21%,期末餘額為18.85億元;2017年發生額為16.48億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17.70%,期末餘額為20.73億元;2018年發生額為7.72億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8.06%,期末餘額為27.46億元。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5〕24號、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延安必康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相關決策程序,以及佔用資金的期初餘額、發生額、期末餘額、佔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未進行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

延安必康通過虛假財務記賬、偽造銀行對賬單等方式,掩蓋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導致上市公司相關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賬實不符,存在虛增貨幣資金情形。通過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794,326,924.96元,佔當期披露的經審計總資產的8.99%和淨資產的15.18%;《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2,057,005,338.69元,佔當期披露的經審計總資產的11.40%和淨資產的24.31%;《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811,866,582.26元,佔當期披露的經審計總資產的3.94%和淨資產的8.47%。

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關於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護品生產緊急通知的公告》,稱將盡快完成醫護級口罩和防護服生產線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釆購、運輸等生產保障工作等。2月5日收盤後,延安必康披露補充公告,稱目前尚無口罩生產業務,尚未取得口罩生產許可資質,並提示存在不能及時獲取生產許可資質等相關風險。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關於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公告》,稱擬與深圳市圖微安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微安創)“建立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稱肺纖維化是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的重要特點,是重要臨床表現之一等,還稱圖微安創已經開發出對肺纖維化具有良好治療逆轉作用的多肽藥物,並表示其藥物治療“相關的生物指標逆轉在80%以上,屬於全球首創”“未來有望成為治療肺纖維化領域的明星藥物”,圖微安創設計並研發的多肽藥物“在應對當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療以及未來出院病人進一步的康復治療具有重要臨床價值。”2月10日收盤後,延安必康披露補充公告,稱該項目屬於新藥研發,目前處於臨床前研究階段,預計2021年完成臨床前開發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報臨床,2025年完成臨床II試驗,綠色通道申請生產上市,並提示存在實現商業利潤需要較長時間、本次合作的具體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等風險。

延安必康披露接到加快口罩生產的通知及開展肺纖維化治療等戰略合作後,上市公司股價於2月5日、6日連續漲停,2月7日最高漲幅9.62%;在深圳證券交易所2月7日問詢關注及公司補充披露相關內容後,上市公司股價由漲轉跌,2月7日漲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達9.98%、5.65%(2月8日和9日為週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關信息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關臨時公告不準確、不完整,對上市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構成誤導性陳述。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情況說明、合同協議、賬務資料、銀行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以及相關臨時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李宗松作為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陝西必康時任董事長,在新沂必康提交的《關於為新沂必康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申請》和《關於解決陝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調撥資金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報告》上分別簽字,同意向新沂必康進行資金調撥和拆借。陝西必康向陝西天佑、陝西松嘉的資金劃賬調撥指令均來自於李宗松,上述資金劃轉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因此,李宗松雖不是延安必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利用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在相關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實際承擔了主要決策、組織、策劃的角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延安必康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香興福、谷曉嘉、伍安軍、董文、周新基、劉歐、鄧青、杜瓊、黃輝、杜傑、柴藝娜、鄭少剛、邵海泉、朱建軍、雷平森、何宇東、劉玉明、郭軍、夏建華、陳兵、李京昆、蘇熳、陳俊銘、王兆宇。無證據表明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涉案事項中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根據本案事實、相關年度報告簽字情況、責任人擔任職務及實際履職情況等,對延安必康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香興福、谷曉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周新基、伍安軍、董文、劉歐、鄧青、杜瓊、黃輝、杜傑、柴藝娜、鄭少剛、邵海泉、朱建軍、雷平森、何宇東、劉玉明、郭軍、夏建華、陳兵、李京昆、蘇熳、陳俊銘、王兆宇;對延安必康相關臨時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谷曉嘉、香興福。

當事人蘇熳在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本人一直未被安排進入公司核心層,具有客觀知悉真相的難度;第二,在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產生分歧多次交涉未果後已經辭職;第三,本人任職期間一直關注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在年度報告編制期間多次向上市公司相關部門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醒問詢是否存在資金佔用情形,均回覆不存在;第四,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會會議上強調禁止資金佔用情形的監管要求;第五,本案的資金佔用手法隱蔽、難以發現;第六,針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對延安必康相關臨時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負有其他直接責任,本人認為上市公司相關臨時報告不存在誤導性陳述,即使存在誤導性陳述,本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已經對實際控制人進行提醒、提出異議,不應承擔責任。當事人黃輝、杜傑、柴藝娜在陳述、申辯中提出:本人對相關違法行為並不知悉也難以知悉,且在年報編制期間向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送書面確認是否存在資金佔用等違規情形,對方回函不存在,已經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綜上,四名當事人均認為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不承擔責任,請求對其不予處罰。

對蘇熳、黃輝、杜傑、柴藝娜等四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經複核認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該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言,主動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主動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財務知識,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主動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對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財務風險進行必要監督,並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存在的問題表明異議、予以公開披露,應當是勤勉盡責義務的題中之義,單純的不知悉或難以知悉違法行為不構成免責事由。當上市公司違反法定信息披露義務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就自己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職責進行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據。

本案中,黃輝、杜傑作為延安必康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披露的2015-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柴藝娜作為延安必康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蘇熳作為延安必康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均承諾保證相關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四名當事人雖履行了一定職責,但履職行為並未達到前述善意、審慎、合理的程度,且四名當事人並未對上市公司涉案事項明確提出異議並公開披露,不足以證明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同時,對四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的問詢、提醒等相關情形,我局在認定其責任及量罰時已經予以充分考慮。綜上,我局對四名當事人關於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違法問題不承擔責任、請求免予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當事人蘇熳提出的上市公司相關臨時報告及個人責任認定方面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複核認為,延安必康披露相關臨時報告後,公司股價連續漲停,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關注及公司補充披露相關內容後,股價由漲轉跌的事實,充分證實了延安必康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對上市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依法已經構成誤導性陳述。經核實證據材料,對於蘇熳在上述臨時公告披露過程中的關注、提醒並提出異議的履職情況,我局依法予以採納,並對相應的責任認定進行了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李宗松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對香興福、谷曉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周新基、董文、伍安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劉歐、鄧青、杜瓊、黃輝、杜傑、柴藝娜、鄭少剛、邵海泉、朱建軍、雷平森、何宇東、劉玉明、郭軍、夏建華、陳兵、李京昆、蘇熳、陳俊銘、王兆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三、其他說明

本次立案調查目前已經結案,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為準,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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