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一个秘密,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审胜诉的可能性更大!

因为存在潜规则!

法官对于被告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置若罔闻!所以没有绝对的公平,自己的权利必须依靠自己来主张。

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和社会上一些没有底线的律师一样,为了诉讼胜诉,不择手段!

比如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代理人会根据情况,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原告不要求,被告代理人也会提交给法院,但是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被告代理人会想方设法拒绝提供证据。

比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被告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不利,就会想方设法回避这个程序。

比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被告代理人会想方设法推迟把被告答辩状给予原告的时间点,一般是在庭审开始前几天才通过法院把被告答辩状给原告,目的肯定不单纯!就是为了打原告一个措手不及,让原告没有充足的时间考虑被告答辩状的内容,让原告庭审过程中不能正常发挥,然后让被告胜诉。

我把这个秘密说出来,是帮助大家在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以后,怎么规避这些潜规则,让那些依靠诉讼技巧胜诉的被告代理人无所遁形,有助于成功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击败被告代理人,取得一审胜诉。

当然,可以被人发现的潜规则都不是好的规则,因为被告代理人违法操作,原告可以以程序违法上诉,在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同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处理被告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要求被告代理人的所属行政机构给予被告代理人行政处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