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財產被淹、被盜,物業公司要賠償嗎?

一些業主認為,向物業公司交納了物業費,財產一旦損失,物業就應負賠償責任。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

其一,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成本和報酬,既不是業主財產的保管費,也不是保險費。

其二,物業服務中的秩序維護工作,只是配合居委會、公安機關做好治安防範。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區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為某單個業主看家守財。

秩序維護工作的功效是隱而難見的。小區秩序維護人員的工作,已經阻止或避免了許多案件的發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為服務對象的業主已從中受益。試想,一個沒有秩序維護員的小區,治安狀況將會怎樣?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大都是常規性服務,物業公司不可能對業主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體承諾。

因此,業主的賠償要求與理相悖、於法無據,理所當然被物業公司拒絕。然而,沒有達到索賠目的的業主就會向物業公司發難。

物業公司是不是什麼事都得管?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是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對公共秩序進行維護,而不是向業主提供包羅萬象、全方位的立體式服務。

然而,一些業主的認識卻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物業費,對不起,我家的事你就得“全包”。在這種錯誤認識的支配下,無論是家中的電燈不亮、還是水龍頭漏水,都要求物業服務中心及時維修,稍有怠慢,便會招來諸如“你們管什麼?”、“你們只會收錢”之類的非議。

一些物業公司為了與業主搞好關係,以利於開展日常工作,收取物業費,只好委曲求全,無原則地做出犧牲和讓步。令物業人尷尬與無奈的是,業主並不認為這是一種“助人”行為,而認為是應盡義務,到頭來連“謝謝”兩個字也難得到。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無條件向業主提供的無償服務與提高服務質量是有本質的區別。這種做法其實是對低素質業主的一種縱容,對企業來說無異於作繭自縛,對行業的健康發展十分有害。因為,這可以說是行業內又一種惡性競爭的萌芽。在因此呼籲行業不要以犧牲長遠利益為代價,換取眼前的短期利益,應對這些業主理直氣壯地說清道理。

“物業只知道收費,而我卻看不到

物業為我家服務了什麼!”

這是由物業管理服務特徵引起的認識誤區。物業管理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通過選聘物業企業,由物業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強調的是小區的“共用”部位,而不包括業主自用部位。

所以說,物業公司的工作具有“隱性、及時性”特點,多數業主不能直觀的看到。如:除了樓道和庭院保潔、生活垃圾清運等我們能夠直觀看到的工作外,其它像對化糞池、檢查井等地下管網的清淘、沖洗等維修養護工作,只有居住在樓房底層的受下水堵塞困擾的業主能夠感受到;對樓房屋面的維修和養護,只有居住在樓房頂層的受屋面滲漏困擾的業主能夠感受到,其他多數業主往往體會不到也看不到物業的此類工作,其實全體住戶時時刻刻地在接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是無數瑣碎工作的系統組合,它沒有驚天動地的豐功偉業,但就是這樣一個平凡的工作,在創造著不平凡的業績。

疫情防控離不開他們、創建和諧社會離不開他們、生產生活離不開他們、安居樂業離不開他們、文明衛生城離不開他們……,而當前物業行業卻遭受了太多的、不該有的誤解和非議。

在此,呼籲業主能夠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積極履行業主義務,遵守業主管理規約,客觀公正地對待物業人。物業公司更要誠實、守信,切實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其它相關部門也要加強合作,積極參與。

讓我們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態,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把小區建成和諧美好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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