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股權糾紛?

公司章程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股權糾紛?



公司章程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股權糾紛?

公司章程一方面是眾股東的意思連接,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憲章,可以這麼說,章程是股東與公司連接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文件,本文將為您介紹公司章程該如何設計,該注意哪些問題,才能有效避免股權糾紛。


股權比例設計問題


對於企業股權比例設置的問題,為了避免公司在運營中陷入僵局,在設立公司時應設計較為合理的股權比例。

創業之初,如果只有一個股東,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0%擁有股權。如果是2個或以上股東一起成立有限責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儘量避免50%:50%,3人儘量避免33.3%:33.3%:33.3%。2名以上股東的公司,帶頭人要對公司具有絕對的控制權,那麼持股比例需要超過2/3。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股權比例設計的首要原則:決策有效、避免僵局。對於公司,尤其是初創型公司來說,決策的效率永遠是最重要的,體現在股權設計上就是要避免議而不決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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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問題


《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4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一方面,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同股同權”還是“同股不同權”的權利交由公司章程來約定,所以企業在設立或者增資時,應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的設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股權糾紛?


另一方面,若公司股東間選擇“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其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明確股權中關於表決權、分紅權等的不同約定,公司章程之外對“同股不同權”做出的約定是無效的,也極易引起股權糾紛。

股權轉讓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公司法》在第71條第4款明確“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

是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屬於立法政策問題,在立法及司法上有較多爭議。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憑章程自主地選擇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不僅有公司法的明確支持,也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

基於此理,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限制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乃至禁止股權轉讓,但若章程未有約定,則應適用公司法的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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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的問題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上,司法解釋實際上已經明確了股權繼承不同於股權轉讓,未約定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是基於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對已故股東的繼承人成為公司股東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比如該繼承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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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章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則該繼受取得資格的股東就應當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股東權利,而不應當對其股東權利加以隨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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