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
關於當事人能力和正當當事人的表述
(X)一般而言,應以當事人是否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一般來講,
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
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只有在確認之訴中,
由於是否存在該法律關係尚有爭議,
因此不是看該當事人是不是該被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
而是看該當事人對該爭議的法律關係的解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一般而言,訴訟標的的主體即是本案的正當當事人
(X)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親自實施訴訟行為,
並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我國未成年人的定義是未滿18週歲的公民,
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
年滿16週歲以上不滿18 週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這類未成年人也享有訴訟行為能力】
(X)破產企業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享有管理權,不可以該企業的名義起訴或應訴
【根據《民訴意見》第51條規定,
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
有清算組織的,
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錯誤。
但現在根據《民訴解釋》第4條的規定∶
"企業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並註銷前,
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
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應當視為正確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