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應由商務部門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處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魯02行終194號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應由商務部門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處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於志鵬,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璇,該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隨亮田,山東亞和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健因訴被上訴人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查處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6)魯0203行初15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健,被上訴人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託代理人王璇、隨亮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馬健自稱2015年6月4日至6月10日期間,受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會員單位青島匯益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誘騙,在網絡上炒現貨成品油,虧損31.34萬元。2016年6月19日,原告通過青島市市北區政務網政府信箱向被告提交《關於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事項》的郵件,投訴舉報九州公司涉嫌超範圍經營、合同違法等事項。2016年6月23日,被告做出答覆,主要內容為:1、告知了九州公司的經營範圍及九州公司登記事項的查詢方式。2、已對九州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住所)給予1萬元的行政處罰。3、對於馬健投訴九州公司經營93#汽油,涉嫌期貨經營等問題,按照《國務院關於“現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監管原則,並附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現照後證”改革相關審批項目》,石油成品油的審批和監管都由商務部門負責,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有關規定,建議向成品油、非法期貨的監管和查處職能部門反映後投訴。4、如有涉嫌詐騙等經濟犯罪行為,應向公安部門報案。5、合同有效或無效、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不屬於工商部門職權範圍,主張合同無效,只能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進行認定。原告對被告的上述答覆不服,認為被告避重就輕,不依法履責,故針對被告不履行查處九州公司超範圍經營一事訴來法院。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應由商務部門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處


原審法院認為,第一,原告要求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對於九州公司涉嫌超範圍經營問題進行監管查處,但是,適用上述規定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而本案所涉的九州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登記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並未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具有查處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法定職責,故原告引用了錯誤的法律依據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確認被告不履行查處九州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法定職責違法。但是從原告向被告投訴的郵件來看,原告實際是認為九州公司未取得原油、成品油的經營許可即開展相關經營業務,向原告售賣93#汽油。《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第三十八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由此可見,原告投訴九州公司所涉及的經營行為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第三,《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監管職責的通知》(青政辦字【2015】124號)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三定”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相關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分工通知如下。一、市商務局作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日常監管工作,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法開展商貿流通領域行政執法,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據此可知,青島市將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日常監管職責交由市商務局負責。針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法院瞭解到,原告向被告投訴九州公司之前已經有多人向青島市商務局就相同問題提出投訴,2015年12月18日,青島市商務局作出《關於對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關問題整改的通知》(青商通字【2015】12號)指出:“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及有關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經營機構:近期,我局接到多起投訴來訪你中心及相關會員單位存在的超範圍經營、虛假宣傳、誇大收益、涉嫌欺詐等不規範經營問題。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整改要求……”說明青島市商務局對於九州公司的投訴進行過處理,對此事原告在向被告投訴的郵件中也有提及,說明原告對此是明知的。綜上所述,被告對於原告的投訴舉報已經做出答覆書,對屬於被告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逐一進行了答覆,對不屬於被告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原告向有關部門反映,被告的答覆並無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主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馬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承擔。

上訴人馬健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審適用法律不當。原審認為本案所涉的九州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登記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企業法人條例》),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企業的法律定義十分明確和清晰: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類型,必須是企業法人,不但適用《公司條例》,當然也同時適用《企業法人條例》等。《企業法人條例》等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所有企業法人都必須遵守;而《公司條例》僅僅是專門針對公司在確認企業法人資格及規範登記行為方面的特殊規定。上訴人一審訴求是要求被上訴人對九州公司等在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並不涉及對九州公司企業法人資格的確認及公司具體登記事宜。二、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原審認為,上訴人投訴九州公司所涉及的經營行為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商務主管部門對九州公司所涉及的經營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並不能說明被上訴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被上訴人是九州公司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負責對九州公司營業執照內容的核準與審批。九州公司在被上訴人處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中並不包含原油成品油的經營,即便按照被上訴人辯稱的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後監督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規定的“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九州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是由被上訴人核准審批的,當然應該由被上訴人監管。而實際上,被上訴人自己也承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於2016年2月15日對該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住所)給予1萬元的行政處罰。”可見被上訴人也在對九州公司實施監管職能,只不過是選擇性監管。三、原審判決理由錯誤。原審的最後結論是,被告對於原告的投訴舉報已經做出答覆書,被告的答覆並無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主要理由不成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投訴舉報做出的答覆書中第三段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於2016年2月15日對該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住所)給予1萬元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均為重要的登記核准事項,九州公司不但擅自變更住所,更涉嫌超範圍經營,而九州公司超範圍經營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性要遠遠大於其變更住所,被上訴人對九州公司擅自變更住所進行了1萬元的行政處罰,卻對其涉嫌超範圍經營的行為視而不見。該答覆書第四段“對於你提出的經銷93#汽油、涉嫌期貨經營等問題……建議你向成品油、非法期貨的監管和查處職能部門反映或投訴”,上訴人實際根本沒有向被上訴人提出過所謂涉嫌期貨經營的問題,該問題已經向負有該項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提出,被上訴人的該項回覆完全是無中生有。該答覆書最後一段“合同有效或無效、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不屬於工商部門職權範圍,你主張合同無效,只能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來進行認定”,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第五條也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九州公司由於向上訴人隱瞞了其根本不具備原油成品油的經營資質這一重要事實,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涉嫌合同違法。此行為當然應該由被上訴人做出處理。綜上,請求撤銷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6)魯0203行初15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上訴人反映的問題,不在被上訴人行政職權處理範圍。被上訴人依法向上訴人告知了相關信息,並建議其依法向職能部門反映情況。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情形。2016年6月19日,上訴人通過市北區政務網政府信箱,向被上訴人提交《關於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事項》。被上訴人收到郵件後,於2016年6月23日,依法就上訴人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規定,相關企業經營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監管,並在所附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先照後證”改革相關審批項目》目錄第64項明確,上訴人所反映的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島匯益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93#汽油、涉嫌非法期貨經營等問題,由石油成品油經營的審批和監管部門即商務部門負責。綜上,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判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已經質證,並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同意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認證意見及據此確認的案件事實。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應由商務部門監管,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處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一、被上訴人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具有查處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法定職責

本案所涉九州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特殊的企業法人,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一般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特別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並未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具有查處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法定職責。因此,被上訴人不具有查處公司超範圍經營的法定職責。

二、被上訴人作出的答覆是否合法

1、《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第三十八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監管職責的通知》(青政辦字[2015]124號)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部門“三定”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相關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分工通知如下。一、市商務局作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日常監管工作,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法開展商貿流通領域行政執法,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本案中,上訴人實際是對九州公司未取得原油、成品油經營許可即開展相關經營業務的情況向被上訴人投訴,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上述規定,被上訴人告知其應向商務部門投訴並無不當。

2、對於上訴人主張其與九州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的問題,本案中,九州沒有取得資質卻銷售成品油的行為,屬於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特殊許可的一種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現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監管原則,該行為應由監管部門即頒發許可證的部門進行查處,被上訴人無權進行查處,被上訴人告知其應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並無不當。

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投訴事項逐一進行了答覆,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上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被上訴人的答覆並無不當。

此外,對於上訴人認為其2016年6月30日向市北區法制辦郵寄行政複議申請至今未收到答覆,被上訴人該行為涉嫌程序違法,一審法院未予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上訴人提供郵寄單據顯示其對被上訴人作出的答覆不服,曾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本院認為,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非本案當事人,其是否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以及是否答覆均並非本案審查範圍,原審不予審查並無不當。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馬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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