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明確規定違約金額標準守約方可以主張嗎?要注意什麼?

朱雲60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不可以同時主張,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是,損失賠償額又是法院認定違約金多少的依據,即使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數額,但依然可以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調整。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主張違約金,在什麼情況下主張賠償損失呢?如果合同約定了具體違約金數額,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其主張支付該等數額的違約金;通常來說,只有在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才向違約方主張賠償損失。

如前所述,法官在認定違約金數額時,還是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標準的,所以如果實際損失遠遠大於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守約方應儘量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才能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儘可能地挽回自身的損失。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守約方當然可以主張,但違約金不能太高。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陳景軍律師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比例,如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一方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違約金。

但應注意,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因違約造成損失的3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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