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多地法院首開處罰決定書

核心提示:近兩年,多地法院開出本院首份“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處罰決定書。隨著信息網絡領域侵權多發,“管轄權異議”的司法實踐變得更加複雜。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任文岱 報道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通報了一起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一男子因4個月內連續兩次分別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和李滄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被罰款3000元。

這是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於2019年7月30日在青島市市北區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以其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在李滄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市北區法院裁定移送李滄區法院審理。

2019年12月3日,李滄區法院立案。王某收到開庭傳票後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提交居住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稱其自2018年7月以來一直在山東煙臺萊州市居住,請求將本案移送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李滄區法院收到王某提交的材料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王某前後兩次管轄權異議間隔僅4個月,關於經常居住地的主張理由自相矛盾,王某在訴訟中的表現,有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之嫌,最終作出對王某處罰3000元的決定,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但司法實踐中,王某的情況並非個例,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一直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多地法院開出本院首份“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處罰決定書。隨著信息網絡領域侵權多發,“管轄權異議”的司法實踐變得更加複雜。

多地法院開

“管轄權異議濫用”罰單

2019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簡稱肥西法院)通報了一起惡意濫用訴權的案件。同年5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肥某集團公司把安徽某建設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在答辯期間,被告安徽某建設工程公司提起了管轄權異議申請,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肥西法院審查後確認該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與此同時,該案承辦法官又收到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系安徽某建設工程公司另一起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該建設工程公司在此案中以其辦公地點屬肥西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異議,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據此將案件移送至肥西法院審理。承辦法官根據這個線索梳理,發現該建設工程公司在瑤海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幾起其為被告的案件中均提起管轄異議,並被移送到肥西法院審理。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按不動產確定管轄,法律明確規定工程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此案中,工程所在地同時也是安徽某建設工程公司辦公所在地,與其在瑤海區人民法院提起管轄異議陳述的地點一致。

承辦法官綜合考慮案件程序等因素後,主動上門向該公司進行釋明,但該公司以法務人員不在為由拒絕配合,且拒不提供有效聯繫方式。承辦法官遂依法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該公司接到裁定後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上訴狀,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其上訴,裁定由肥西法院繼續審理。

隨後,肥西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該建設工程公司濫用訴權的行為,主觀惡意極其明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審判資源,妨礙司法活動正常進行,最終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去年開出一份涉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罰單。該法院通報稱,2018年6月起,該院陸續受理以銀行為原告、戈某等人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共25起。在這25起案件中,原告與借款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均對管轄權進行了明確約定,而梁溪區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均有管轄權。但被告戈某明知合同約定,卻違背管轄相關規定,屢次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戈某住所地無錫市惠山區當地法院審理,被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後,又先後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訴,企圖拖延訴訟時間,最終被罰5萬元。

除此之外,記者梳理發現,近兩年,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法院、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等多地法院,都對受理的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作出過罰款決定,其中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是針對濫用管轄權異議開出的“首份”罰單。去年7月,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受理案件中的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還都作出了首例法院不予審查的通知。

管轄權異議案件多發

隨著涉互聯網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近年來,在信息網絡侵權案件中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數量也持續增長。2014年11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專業審判機構正式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再由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理,而是統一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2018年7月1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召開該院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情況通報會。該院通報從該院建院到2018年6月30日,共受理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3287件,佔全院民事二審案件數量的36.4%,其中2015至2017這三年,管轄權異議的二審案件數量持續增長。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3287件案件中,僅有6起案件作出了撤銷原裁定的裁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一審裁定已將管轄權問題的事實和法律理由進行了較為清楚的分析說明的情況下,大多數上訴人仍然提起上訴的原因值得進一步思考。

該院還通報了三類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明知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明顯與事實、法律規定不符,卻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在侵害歌曲或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中常見的對同類案件重複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上訴的情形,同類案件此前已在受訴法院進行過審理,在經過一、二審法院確定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在新立案的同類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在向法院郵寄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上訴狀中不註明聯繫人、電話,也不寄回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情形,人為造成送達困難,試圖拉長訴訟週期。

此外,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中佔比較高。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管轄權異議佔比超過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總數的五分之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分析主要原因認為,一方面是基層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的數量較多,另一方面是該類案件的管轄權異議涉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條的理解適用的分歧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及互聯網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於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條對傳統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產生了一定的衝擊。

此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以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而民訴法司法解釋25條將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列入管轄法院範圍,也由此作為原告一方的權利人普遍選擇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就會有針對性地以“原告就被告”為由提出異議。

事實上,近年來,網絡用戶或者消費者為維權跨省起訴網絡平臺的案件時有發生。上海市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惠翔律師表示,實踐中,互聯網侵權案件中,在起訴階段或者開庭之前,互聯網平臺方用到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比較常見,但不能因此就判定其為濫用。管轄權異議是民訴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確實沒有違反法律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則是正常的行使權利的行為。

但考慮到目前互聯網平臺與普通網絡用戶的力量懸殊問題,惠翔介紹,如果互聯網平臺與用戶簽訂的格式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未盡到提示義務的,則應當是無效條款。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濫用”要如何規制

惠翔曾經在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擔任法官十餘年,長期從事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他告訴本社記者,民事訴訟中,最典型的衝突就體現在法官和律師對於管轄權異議的不同態度上。法官通常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案件管轄權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頻頻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對程序正義的消解。

而作為律師,則持不同的觀點。惠翔說,律師普遍認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正當權利,鑑於各地對於法律適用口徑不同,管轄權異議並非沒有實體利益,也許同一事實,案件由A地管轄和B地管轄所採用的司法裁判觀點就不同。他還認為,民訴法給予被告的答辯期限過短,如果倉促上陣,對委託人的利益將構成重大不利。並且,民訴法雖有“延期開庭”的規定,但過於模糊,實踐中很難被法官採納。

因此,惠翔表示,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處罰與規制,對“濫用”的認定要把握好尺度,“實踐中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通常當事人一方的主觀惡意很明顯,法官與當事人及律師很容易能夠區分出來,比如有些案件中當事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提起管轄權異議,還有些提起管轄權異議的申請理由被法院釋明明顯不成立並駁回後,依然要去上訴。”

對具體如何認定“濫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去年5月印發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意見(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四類法院可以不予審查的被告方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

具體包括,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覆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異議申請中虛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和事由的;原被告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被告又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以及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實踐中,有不少專家建議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進行規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869號建議作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在這份關於對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管轄權異議行為予以規制和約束建議的答覆中稱,將認真研究建議,將在現有的條件下,推進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程序改革,將管轄權異議案件歸入民商事速裁案件範圍,簡化審理程序,簡化文書樣式,簡化送達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同時支持地方各級法院對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予以懲戒;還將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出臺司法解釋,加強對管轄權異議的規範和制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標題:有當事人同時涉案25起 濫用管轄權異議案多發,該如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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