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再陷“羅生門”:小股東涉嫌濫用提案權遭否決

新潮能源的內部矛盾正在升級。

隨著部分中小股東提交臨時提案、喊話管理層、起訴董事會等一連串動作,新潮能源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成為監管和輿論關注的焦點。

4月18日,新潮能源部分股東召開“股東提案記者發佈會”。會議上,中小股東代表向媒體介紹了前期提案情況,並指控新潮能源管理層拒收部分股東提案。隨後,多家與會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4月19日晚間,上交所就上述事項向新潮能源下發了監管工作函。一方面上交所督促新潮能源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則,審慎、妥善處理相關股東提請增加臨時提案事項。另一方面,也指出,(中小股東)對公司目前治理決策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達訴求,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不得不當影響公司正常經營運作。

據瞭解,由於對公司戰略發展方向存在重大分歧,自2019年下半年以來,新潮能源部分中小股東欲爭奪公司控制權,多次與管理層矛盾激化。中小股東認為新潮能源董事會肆意剝奪中小股東的提案權。新潮能源則認為提案的中小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能代表公司廣大股東行使提案。雙方各執一詞,看似各有道理。但事情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作為投資者,仍需要從理性的角度審視和梳理事件的脈絡。

資料顯示,最近的一次衝突發生於2019年7月,10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案罷免劉珂等現任董事。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然而新潮能源在對這些提案股東及相關利益方致函確認後,卻發現提案的中小股東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金志昌盛”)有未按照法律程序擅自提案的情況存在。最後10家股東因金志昌盛的提案合法性存疑,難以達到10%的合計持股,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被駁回。隨後,新潮能源對此情況予以公告。

引人注意的是,此次提交臨時議案的股東之一金志昌盛,再次因提案合規性而受到新潮能源質疑。據金志昌盛4月17日《關於股東提請增加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公告》的回覆意見(以下稱“《回覆意見》”)稱,“金志昌盛兼受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以下稱“寧波國金陽光”)委託提交議案,但新潮能源在16日《臨時提案公告》中卻將最為關鍵和重要的‘受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委託’一文刪去。”

為何金志昌盛強調“最為關鍵和重要”?因為《臨時提案公告》中提到的4家提案股東:金志昌盛、綿陽泰合股權投資中心、上海關山投資管理中心、杭州鴻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四家股東僅合計持有新潮能源3.64%的股份。而金志昌盛認為,議案股東還應包括寧波國金陽光。寧波國金陽光持有新潮能源6.38%的股份,持股數額相當可觀。若能達到10.02%的合計持股份額,則意味著更大的話語權。

金志昌盛聲稱受寧波國金陽光委託進行提案,那麼寧波國金陽光是否具有提案權?根據寧波國金陽光於2015年12月14日作為乙方簽署的《煙臺新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約定,“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後,乙方在持有新潮實業發行股份期間將不向新潮實業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承諾期限為在成為公司股東期間。新潮能源認為,根據寧波陽光國金簽署的約定,其無權再提名董事及監事候選人。因此,寧波國金放棄提名權之後,又將其已放棄的提名權再行授予或委託金志昌盛行使是無效的。因而出現了新潮能源16日《臨時提案公告》所述4家股東提案,而不是金志昌盛所指的5家提案股東。

除此之外,據新潮能源19日公告,因金志昌盛的不合法、不合規行為,4家股東的提案也被新潮能源依法駁回。

在查閱新潮能源4月19日晚出具的律師函以及新潮能源2019年7月針對上述“10家股東申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出具的律師函之後,發現金志昌盛在提案時發生了相似的情況,即在金志昌盛大股東已將所有股權全部質押的情況下,金志昌盛未遵守與質押方的約定,在未提前告知質押方的情況下進行提案。

資料顯示,金志昌盛的大股東深圳金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金志昌盛51%股權)和梁麗娟(持有金志昌盛49%股權)已將所持有的金志昌盛全部股權質押給奧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奧康投資”)。

根據新潮能源提供的奧康投資給公司的3份函件所述,奧康投資與金志昌盛及其股東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約定:1、奧康投資有權且己經指定相關主體履行對金志昌盛日常經營的監管;2.奧康投資有權且己經指定相關主體對金志昌盛“章證照”原件實施共同管理;3,金志昌盛在進行重大事項決策前應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奧康投資,並取得奧康投資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但是據奧康投資稱,截至4月17日,其並未收到金志昌盛有關“參與簽署《臨時提案》的通知”。

根據《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金志昌盛持有新潮能源1.77%的股份。金志昌盛等4家提案股東合計持有新潮能源3.64%的股份。金志昌盛竟然無視2019年7月提案時存在的瑕疵,再一次擅自提案。而新潮能源在依法駁回金志昌盛等股東提案後,為什麼這幾家股東沒有采取有理有據的法律程序進行博弈,反而急著向媒體控訴新潮能源董事會剝奪股東提案權?

在18日的記者發佈會上,金志昌盛等股東宣稱已向新潮能源提起訴訟。但據觀察,這一行為更像是一場“作秀表演”。新潮能源稱於17日收到一份“起訴文書”,但文書上既沒有加蓋公章,所起訴事項也是針對尚未召開的“第十屆董事會第(空白)次臨時會議決議”。而且據法院工作人員答覆稱:此次送達只是履行訴前調解程序,並非立案。

據新潮能源公告,除了16日金志昌盛等4家股東遞交董事會換屆提名人選,新潮能源還於17日收到了部分中小股東要求“罷免”劉珂及劉斌的董事(董事長)職務的提案。可見,金志昌盛等中小股東這次決心非常大,非要將現任董事會拉下馬不可。

針對這一二次提案,新潮能源也依據法規予以否決,並公告了原因。據公告,董事會否決理由為,提案要求罷免劉珂、劉斌,但董事會任期屆滿即將在股東大會中進行換屆,無需單獨議案;而且,董事會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關於選舉第十一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已事實上涵蓋了劉珂及劉斌是否擔任公司董事職務的審議事項;提案也不屬於《公司法》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另外,該臨時提案與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關於選舉第十一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產生互斥,即針對同一事項提出不同的提案。

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是保護市場信心和市場穩定的基礎,保護中小股東的提案權更是上市公司義不容辭的責任。

更何況新潮能源的股權結構非常特殊,其幾乎全部由中小股東構成,不存在佔絕對優勢的大股東。在很多重大歷史問題上,新潮能源的最終走向都是由中小股東投票結果決定的。因而,究竟哪些股東能夠代表廣大中小股東行使提案權,是更加需要審慎考慮的。

縱觀近期事件,金志昌盛等中小股東與新潮能源董事會的主要矛盾點都集中於提案權界定上。

客觀來說,新潮能源董事會對提案股東資格的確認有理有據,也符合法律法規程序,履行了上市公司應盡的職責。金志昌盛等股東聲稱中小股東具有不可侵犯的提案權利,也完全合理。

但是,公司的治理仍需要建立在法律法規之上。既然金志昌盛已經與寧波國金陽光、奧康投資等公司簽署相關約束性規定,就應該尊重和履行約定。通過媒體等手段,確實可以引發公眾關注和監管重視。但公眾和監管也需要還原事件真相才能做出最終判斷。

截至發稿,金志昌盛等股東和新潮能源已經各自就此事發布了一系列回應和公告。在雙方都提供了詳細的相關材料之後,相信監管和公眾會最終給出公允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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