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1日施行,嚴重欠薪將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於2019年12月4 日由國務院頒佈,於2020年5月1日生效施行,該條例旨在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取工資。

眾所周知,三農問題關係國家穩定和社會進步的首要問題,每年中央針對三農問題都會發布一號文件,農民工問題更是三農問題關注之所在,從以人文本原則出發,保障農民工群體利益,不僅關係農民工的自身利益,而且關係農村社會穩定,關係農業和農村政策落實,關係留守老人及兒童的妥善照顧和撫育。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1日施行,嚴重欠薪將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本文將站在農民工的角度來分析該條例對其權益的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條例關於農民工身份的認定

條例規定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首先,農民工應具備農村居民的身份,即依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及相關生產資料為主要生存方式的居民。其次,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該處用人單位應理解為勞務分包單位或直接僱傭或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施工單位。

(二)條例關於工資支付週期的規定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實踐中,農民工工資一般為年底結算,辛苦一年的農民工就是靠著年底的工資回家過年,而往往因建設施工的複雜性,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導致農民工無法按時領取工資。條例施行後,工資支付應依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書面約定或者合法的規章制度,也就從法律上改變了農民工工資支付週期的隨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

同時,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也就是說,不管是採用書面約定的方式,還是依據規章支付確定,工資支付應在當期或次期支付,如果週期為按月支付的,即工資應在提供勞動的本月或下個月支付,不得任意拖欠,如果遇到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更是明確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

(三)條例關於農民工勞動合同與實名登記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該條款明確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當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即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以往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與農民工之間或認定僱傭關係或認定勞務關係複雜不清的法律關係加以定性,即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應受《勞動合同法》的規制,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四)條例關於監管部門的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也就是說,縣級以上政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總負責部門,並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作為政府有關部門或下級政府的考核和監督內容,即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與政府考核掛鉤,這將大大加大該問題的解決力度。

同時,條例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也就是說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管部門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因此,如果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農民工兄弟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反映。

(五)條例關於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及影響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旦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相關單位或人員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將受到限制。因此,也提醒廣大企業要認真對待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否則將在貸款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多個領域受到限制,影響業務發展和企業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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