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期坐牢的時候染上傳染病,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疫情來襲,哪裡最安全?

有朋友打趣說,監獄最安全,平常日子老哥們都在隔離呢,能不安全嗎?

結果我們最近就被新聞刷屏了,武漢、浙江、山東的監獄都已經淪陷。

出於職業本能我不禁開始思考,疫情時期坐牢的時候染上傳染病,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還在牢裡的老哥們怕是不能來知乎提問了,我只有自己寫篇文章了(逃~)。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先查了最高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別說,還真沒讓我失望,有這麼一個判例,國家還真的賠了!

案情概要

趙受(案情有點辣眼睛,化名)在吉林省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病毒,要求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於2018年9月20日決定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四平監獄存在監管過錯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並作出決定,由四平監獄向趙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四平監獄不服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關於四平監獄對趙受感染××病毒是否有過錯問題。四平監獄主張,××病毒傳播僅有血液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三種途徑,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環境下不會感染,趙受應舉證證明四平監獄在哪些方面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其通過某一種傳播途徑感染了××病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根據原審已經查明的事實,在趙受同期服刑並與其有過接觸的服刑人員中有已經確定的××病毒攜帶者,本案不同於一般的人身傷害案件,趙受已經舉證證明其是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監獄無法證明趙受是在入監前就感染了××病毒。攜帶××病毒的服刑人員趙攻曾出入趙受的房間並與趙受之間存在接觸,四平監獄未加以嚴管及有效制止,說明該監獄沒有嚴格執行監獄系統××預防控制工作的相關規定,存在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情形。

趙受雖然不能證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監獄同樣不能舉證證明趙受感染××病毒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與趙受感染××病毒之間的因果關係。考慮到四平監獄與趙受之間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且趙受系高位截癱服刑人員,活動受限,長期在監獄醫院接受監管治療等因素,四平監獄應當對其與趙受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負有更加嚴格的舉證責任。原決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認定四平監獄怠於履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法律依據分析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規定是關於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的規定,而第三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侵犯人身權主要有兩類情形,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權,即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權,即致人傷害或者死亡。侵犯人身權的兩類情形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而致人精神損害則是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

判決結果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四平監獄的申訴,即四平監獄向趙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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