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的一些思考

《保險法》第144、146、148、149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以及違法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進行接管,接管的最長期限是兩年。接管屆滿以後,若情況仍然沒有好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將依法對其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但是,《保險法》最後卻沒有說明,如果保險公司因償付能力不足及違法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重整或者清算以後,該保險公司原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後續問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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