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尿毒症,他想白賺20萬,看看保險公司怎麼做的


得了尿毒症,他想白賺20萬,看看保險公司怎麼做的

總有朋友諮詢我,購買重疾險之前是不是要如實告知,如果自己實在不知道有什麼病,那麼一旦查出來是不是保險公司就拒賠呢?其實不用擔心,經過保險法的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的權益和保險人的權益已經到了比較平衡的狀態了,通俗點說,只要是正規的保險產品,誰都不會吃虧,投保人花了錢得到了保障,保險公司也順利完成一單成全了好名聲。

但是為什麼因為健康告知導致的理賠案件那麼多?

先來看這位思路清奇的李先生。李先生早年間患有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衰竭,第二年,李先生在購買某款重疾險的時候有意隱瞞自己的病史,在健康告知中有關是否住院、是否有其他疾病中均填了否認。購買重疾險後的第三年,因為前一年被診斷出有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李先生幾乎用盡了繼續,於是想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便提出了出險申請。查出相關診療檔案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然而李先生搬出了保險合同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表示已經過了兩年,保險公司應當不具備解除合同效力的權利,那麼事實上真的如李先生所想嗎?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簡單說就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其實這都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的“逆選擇”。所謂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是指:有的保險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仍然收取保險費,保險事故不發生,則雙方相安無事;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實為由,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

瞭解了“兩年不可抗條款”,我們再說回上面李先生的事,因為保險公司拒賠,李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還是明確因合同中有“不可抗辯條款”,自己有權益獲得20萬元的賠償。然而保險公司駁回了請求,宣判保險公司不用負責任。

所以你看,儘管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還處於一個保險灰色地帶,但是隻要經過法院訴訟,只要證據確鑿,保險公司該拒賠還是會拒賠的。

所以怎麼辦呢,好好進行如實告知啊,如果擔心自己身體條件過不了核保的,可以多選擇幾家保險公司,承保可能性還會大一點。

我是小妙,如果有關於投保相關的問題,歡迎評論或是私信諮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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