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有效的遺囑就一定能夠照單執行嗎?

案例介紹


老陳和前妻一共生育兩個女兒,1986年前妻因病去世了。九十年代初單位房改,老陳摺合工齡把房子買了下來。2006年經人介紹結識了王阿姨,倆人一談很投緣,很快,就登記結婚,組建了家庭。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2009老陳得了腦梗,行動不便,日常生活由王阿姨照顧。自從生病後,老陳的脾氣也暴躁了許多,開始挑剔王阿姨,認為王阿姨照顧不盡心,產生了點小誤會。2012年年初,老陳去世了,留了一份自書遺囑,房子給兩個女兒每人一半,對這個再婚的老伴兒隻字未提。老陳去世後不到十天,兩個女兒就把王阿姨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遺囑內容繼承全部房屋。王阿姨哭著向我訴說婚後如何操持家務,如何照顧病後的老陳,現在卻要被趕出家門,我都快70歲的人了,可怎麼辦啊?通過諮詢,我得知王阿姨是外省市農民戶籍,沒有正式單位,沒有退休金。

真實有效的遺囑就一定能夠照單執行嗎?


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庭審中我們根據這一法律規定主張應給王阿姨留出必要份額,向王阿姨支付相應對價。這下徹底打掉了兩個女兒志在必得的銳氣,終於願意坐下來和王阿姨協商,並最終達成王阿姨在房子里居住至終老,房屋由兩個女兒繼承的一致意見。


律師提醒


我想這個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我們一般人的樸素認知。再婚的家庭關係相較於原生家庭關係本就脆弱,家庭成員之間更應該以誠相待。雖然王阿姨與老陳的兩個女兒沒有血緣關係,沒有形成事實上撫養關係,但念及照顧病後老陳數年的份上,把王阿姨掃地出門,也不符合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法律容情,慧海解憂。律師在此提示您,珍惜眼前,珍惜當下,沒有什麼比家更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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