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且已辦理離婚登記,還能對財產分割反悔嗎?

小王與小李原系夫妻,婚後生育一子小小王。2017年6月12日,小王與小李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且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家庭財產的處理作出了約定:“位於某某市的房屋和財產歸妻子所有”。小王因將財產約定歸妻子所有後,其家人便多次埋怨小王自作主張,多次向小王施壓希望房子歸小王或者歸兒子小小王所有,小王也隨之後悔起來,便很快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房屋歸自己所有。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且已辦理離婚登記,還能對財產分割反悔嗎?

實務中,如果協議離婚後,對於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隻有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因訂立離婚協議書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法院未能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