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

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

促進調解工作

近日,甕安法院辦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被告均是甕安本地企業,原告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長期向被告供貨,但被告差欠貨款未結清,於是原告訴至法院。承辦法官通過庭前閱卷,瞭解到雙方是長期合作伙伴,對所欠貨款雙方進行了結算,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於是徑行組織雙方庭前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均同意差欠貨款分期履行,但是原告提出希望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擔保債務,雙方一度陷入爭執,通過承辦法官的法律釋明,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願意為該筆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擔保,最終本案成功調解圓滿審結。

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

調解堅持自願原則為前提、事實為基礎、法律為準繩,對案外人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種調解方式賦予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民事訴訟中債權人常因懷疑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不願接受調解方案而導致調解難以促成,因此如果有信用、也有資產實力的案外人能夠為債務的清償提供擔保,將極大地打消債權人的顧慮和擔憂,有效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實現矛盾糾紛的化解;同時因擔保人的加入,也更有利於監督債務人更加積極主動履行債務。

甕安法院始終貫徹落實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調解力度,多元化解糾紛,為轄區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法治環境,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

法官說法

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運用案外人提供擔保,創新方法促進調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十一條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稿件來源:民事審判庭

作者:秦康 編輯:王登餘、李宏遠 編審:曾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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