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人非法行醫 逼人違法惹禍 一一評方方《封城日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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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人非法行醫  逼人違法惹禍  一一評方方《封城日記》(11)


縱人非法行醫  逼人違法惹禍  一一評方方《封城日記》(11)


方方3月1日的日記力挺武漢非法行醫者李躍華。用了很大篇幅轉述中醫學院執教v^同學的三條:

一,李躍華目前是否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不是重點,重點是他的治療方法是否有效?有效就要讓他出來救人:這應該也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吧?

二,很多民間醫生都是被那個醫師資格證卡住了……目前對沒有醫師資格但確有本事的民間中醫師,有“師承”和“確有專長”兩個途徑可以使這些人獲得合法身份去行醫。

三,有關部門這樣做實際上是罔顧事實進行打壓……現在行政部門緊緊揪住李躍華的行醫身份是否合法的問題不放,且要置對方於死地……

日記雖然引用的是同學原話,但方方也覺得“頗有道理”。這實際上是借別人的話來表達自己的想法。

先看笫一條。

“李躍華目前是否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不是重點,重點是他的治療方法是否有效。”

是否具有執業資格不僅是重點,而且是起點,沒有資格就不能行醫,這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這是最重要的“實事求是”。一個大學教師,沒有教師資格,你能在大學裡混嗎?

“有效就要讓他出來救人”先不說李躍華的療法是否真的有效,也不談他是否有行醫資格,單憑“有效”也不能用來“救人”。醫療技術或藥物要用於人,不僅要具備有效性,更要有可靠的安全性。不能把人當小白鼠做試驗。醫學院的教師連這點起碼的醫學常識都沒有,真是大笑話。

再看第二條。

“”很多民間醫生都是被那個醫師資格證卡住了。”憑什麼說很多民間醫生被卡住?有過調查嗎?真有本事怎會被卡住?醫學院的學生真把各學科知識技能學好了,會被考試卡住?

中醫師要取得資格證有多條途徑,針對民間中醫醫生留有“師承”“確有專長”等特殊通道。但是,這是獲得醫師資格證的途徑,而不是可以不要資格證。而且“師承”“確有專長”不是憑個人說了算,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考核或考試。所以“”目前對沒有醫師資格但確有本事的民間中醫師,有“師承”和“確有專長”兩個途徑可以使這些人獲得合法身份去行醫”這種說法具有誤導性,不是獲得行醫身份,而是獲得行醫資格考核考試的條件。

看笫三條。

這一條更是荒腔走板胡說八道。“有關部門這樣做實際上是罔顧事實進行打壓 。”有關部門“罔顧事實嗎” ?對李躍華下達處罰決定書,有事依實據:他當時未取得行醫的證照,又給陳北洋等人治療。也有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等。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恰當,程序合法,怎麼叫“罔顧事實”?罔顧事實的不是別人,恰恰是堂堂大學老師。

“打壓”之說更是謊謬至極。依法行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是維護公平正義、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條件,怎麼叫“打壓”?如果有關部門不依法辦事,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騙子醫生滿天飛,不知有多少人要受害,要送命!不處罰非法行醫者就是放縱,放過一個非法行醫的李躍華,會有十個百個張躍華、王躍華冒出來,潘多拉盒子一旦打開,無數假醫生就會像病毒一樣四處擴散蔓延,難以收拾。

“要置對方於死地”,無中生有,造謠中傷,用心險惡。有關部門的處罰書可能引用了法律條文,那是表示處罰有法律依據,未必就一定要動用刑法。就是動用刑法也不至於“置對方於死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條文理根本沒有死刑之說,置於死地喊叫,不是法盲就是妄圖挑撥離間,惡化事態,干擾抗疫鬥爭。

在轉述同學的“原話”之後,方方終忍不住,直接跳出來釆為李躍華吶喊:“不妨讓他試試!”甚至氣勢洶洶質地問衛健部門:“為什麼不給人家一個機會?”

“讓他試試”不是“不妨”,而是妨害甚大。一是法律法規不允許,二是未經過科學的體外實驗和臨床試驗,僅憑李躍華自稱的十餘個病例的治療結果(樣本太少,難以排除偶然性),根本不能確定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貿然讓他“試試”,出了問題誰負責?

“為什麼不給人家一個機會?”讓法規來回答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逼迫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就是逼人違規,就是逼人跳崖。非法行醫者一旦出了醫療事故,允許人不但要丟飯碗,還可能獲刑坐牢,對奮戰抗疫第一線的醫護人造成沉重打擊,醫患之間將出現重大的信任危機,對抗疫形勢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公然讓不具備醫師資格的人在抗疫非法行醫的危害性,別人看不清,難道見多識廣、擅長洞察陰暗的方方也瞎了雙眼?怕不是看不清,而是一心要搞亂抗疫的向好形勢吧!

附有關資科:

01.(一)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二)具有下列條件者,通過認定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1、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2、1998年6月26日前經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並具備25年以上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據,年齡55歲以上,未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考試考核合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民族醫)從業人員;3、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以上醫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以及醫學院校中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後在醫學影像科室工作,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醫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

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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