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生死局,防止涉傳犯罪的三大建議

模式中含有欺詐屬性的社交電商,極易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文通過對於司法理論、實踐和自身服務的經驗,歸納總結了三大建議和一個排查清單給到社交電商企業,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

Part.1

雲聯惠消費全返神話的破滅

社交電商生死局,防止涉傳犯罪的三大建議

比起在經營雲聯惠後的光芒四射,創始人黃明的履歷並不為大部分公眾所知,除了教師身份和之後創辦過企業,無法從網絡中探知他更多的生平事蹟。

但這並不妨礙,他在雲聯惠粉絲眼中的高大全形象,對於他們很多人來說,董事長是神,是可以和羅傑斯、潘基文等人談笑風聲的人,是可以給他們創造大量財富的人。即使在今天,在網絡上呼籲拯救董事長的粉絲仍然不計其數。

直到2018年5月8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通報稱,因涉嫌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雲聯惠創始人黃明等多名公司高層在行動中落網,這個神話才有一點稍稍落幕的味道。

雲聯惠於2015年4月正式上線,一直宣稱是消費全返模式,其模式用簡單的例子來說,以消費者在雲聯惠上花費1萬元購買產品為例,消費者可獲得100萬個白積分,那麼在第一天就有500個左右的白積分轉化為紅積分,即有5元可以轉至創業賬戶。(具體模式可參考下圖)

社交電商生死局,防止涉傳犯罪的三大建議

在這種模式下,雲聯惠收取1600元保證金的情況下,第一年就需要向消費者返利1935元,年化利息在40%以上。

而之後消費者在無息的狀態下,要逐漸獲得全部100%的返利。而云聯惠在後期通過加盟商的方式,直接轉為集資的形式,給到投資人年化100%的收益率。

在超高收益的誘惑下,雲聯惠在全國各地風捲殘雲,據不完全統計到2018年5月8日,雲聯惠的累計交易金額約為3300億元,號稱擁有會員三百萬,涉及金額是轟動一時的e租寶的5倍。

這種模式,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不能持續。

Part.2

雲集品—斷裂的資金,還不清的貨款

2018年年初,眾多供應商圍攻在大門兩邊向雲集品公司討要貨款。這時看起來風光無限的雲集品,才被扯下了最後的皇帝新裝。

自文章發佈時,通過公開數據查詢,深圳前海雲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被執行人信息已經高達77條。

社交電商生死局,防止涉傳犯罪的三大建議

△數據來源:企查查APP

來自供應商的憤怒終於壓垮了這家一時風光無兩的公司。

與雲聯惠的模式幾乎相同,雲集品也是以高額返利的方式,吸引會員和商家加入,最終用這些貨款進行境內外的投資。

不同的是,雲集品在資金鍊斷裂後,潘躍健不僅繼續打起了拖延供應商貨款的主意,居然還通過長信的方式向代理直接募集3000萬資金,比起雲聯惠,更加"明目張膽"。

更魔幻的是,雲集品創始人潘躍健創建的沃達及其本人早先於2014年9月被美國證監會起訴涉嫌老鼠會(即傳銷),從2012年起向投資人非法吸金達1億500萬美元,被美國法院判決賠償投資。

而至案發日據沃達破產管理網站顯示,潘躍健目前已經賠償投資人合計41435066美元。潘躍建通過割國人韭菜的方式,來兌現對美國司法判決的"尊重",讓人感到可悲以及憤怒。

Part.3

摩能國際自己設下的"營銷陷阱"最終坑了自己

與黃明和潘躍健不同,在創辦"閨蜜MALL"之前,摩能國際創始人蔣德才已經是一名有點名氣的企業家了。

業內小有名氣的尼采手機、大可樂均是他的"傑作",雖然極度重視營銷、廣告,忽視產品質量的理念最終導致了兩款手機產品的失敗,但是其通過這些創業積累下從財富已經足夠豐厚。

但顯然他的事業心不止如此,可悲的是他的這種營銷理念為之後的創業埋下了更大的禍根。

據筆者身邊一位接觸過摩能國際的朋友透露,摩能國際在發展代理過程中,曾今使用過一種"買空賣空"虛增下級代理的手段,利用代理的短期快速獲利心理,在一步一步讓代理囤積更多貨物。

舉個例子,比如A是一名代理,摩能國際會先讓A先進貨20萬,並瞬間讓偽裝的下級或者粉絲代理買完,代理看到有錢賺,就再讓進20萬,同樣有人馬上買走,最終在A進貨200萬的時候,就沒有假代理接盤了。

摩能國際通過高超的"營銷技巧"使自己成為了中國最大的微商企業之一,但不知道其實危險也越來越近,直到最終的覆滅,才是真正的夢醒時分。

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這些企業和他的創始人都因為觸碰了不該觸碰的涉傳犯罪"高壓線"而覆滅,令人唏噓。

二、為什麼是這些老司機翻了車

雲聯惠、雲集品、摩能國際以及更多的觸犯刑事紅線的打著社交電商旗號的企業,他們的根本共性特徵在哪裡?為什麼是這些企業涉及到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呢?

首先我們看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簡單點說,只要在主觀方面具有非法牟利為目的的直接故意,通過拉人頭、設門檻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都可能會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Part.1

典型案例

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檢例第41號)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二人不服,上訴至麗水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例在指導意義中明確指出:

檢察機關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要緊扣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和構成要件,收集、審查、運用證據。

特別要注意針對傳銷網站的經營特徵與其他合法經營網站的區別,重點收集涉及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傳銷基本特徵的證據及企業資金投入、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去向、網站功能等方面的證據,揭示傳銷犯罪沒有創造價值,經營模式難以持續,用後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先加入者,通過發展下線牟利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

通過檢察機關的指導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其在辦理相關涉網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過程中,最關注的點其實是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和構成要件。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表現形式雖然多樣,但無論從罪名構成還是案件實務操作上來看,其內核依然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騙取財物。

我們回過頭看下雲聯惠、雲集品和摩能國際等涉刑企業,就可以發現這些企業是典型的在進行經營的過程中就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同時通過模式設計、營銷宣傳等行為,誘騙人員加入,主要是為了騙取代理和消費者等人的財物,只要有這個行為存在是否真正騙取到了財物,不影響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

這些企業與一些採用分銷結構的社交電商企業在組織結構上可能有相似之處,但在真實目的和作法上卻有本質的不同,所以這些企業"翻車"也是必然的。

三、防止刑事紅線,規避欺詐才是真正的核心

相信很多企業家會經常聽到兩種建議,一個是分銷要控制在三級以內,另一個是實際帶貨不涉刑。這些建議有一定道理,但不甚全面。

為什麼說這兩種建議是不甚全面呢?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首先分銷層級不超過三級這種刑事風險防控方式只能防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但從根本上說,如果分銷型社交電商涉及其他欺詐行為,仍有很大可能受到非法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刑法的規制。

其次是實際帶貨不涉刑的說法,2013年11月14日出臺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僅是針對單純採用"團隊計酬"方式的經營活動做了規定,但如果是分銷型社交電商在實際銷售貨物的同時涉及在設置門檻和發展下線過程中,有騙取財物的行為,例如過分誇大代理的可得利益等,同樣會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因此,我們認為這兩條簡單的建議不能從根本上防止社交電商的紅線風險。在此基礎上,我們通過對於司法理論實踐和服務經驗的總結,從實際業務層面出發給出了以下三點建議,供社交電商參考。

1、從模式設計上。

設定的分配方式要合理,要符合實際經營、銷售的狀況,要做到以實物銷售為導向,避免要求代理大量囤積貨物,而流通到消費者手上的比例極低,避免通過擴張人頭的方式不斷積累非實際銷售行為帶來的資金,避免模式根本上的欺詐屬性。

2、從招商上。

要合理解釋公司的分配體系及利潤來源,不要做高過實際程度的返利承諾,避免虛假承諾帶來的欺詐屬性。

3、從銷售產品上。

首先要避免過分虛假的宣傳,特別是涉及到產品功能的環節。

其次要合理定價,產品定價可以先考慮現有同類型產品的正常價格範圍,同時要結合自身的品牌價值和影響力、產品的創新程度等,如果暫時沒有同類型產品的,在定價時,要綜合考慮生產、物流、銷售、庫存等環節的成本,一般建議不要超出5倍的定價。

除了以上這些基礎性的建議,我們還總結出了一個更具實操性的針對社交電商涉傳犯罪經營的風險清單給到大家,以下這些行為都是社交電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的。

"買空賣空":虛構上下級代理,進行欺詐。舉例:先讓進貨20萬,瞬間讓偽裝的下級代理買完,代理看到有錢賺,就讓代理再進60萬,最終在進貨200萬的時候,就沒有安排假代理接盤了。

"情感控制":針對單身青年等群體,找一些外形條件比較好的異性,安排任務,通過戀愛、曖昧等方式,要求囤積貨物。

"吹牛上天":"天價景德鎮陶瓷"二三十元的瓷器,標價幾萬或者幾十萬,當做藝術精品賣,"萬能的保健食品"包治百病等等(在競合時,有些會直接構成詐騙罪)。

"承諾高額返利":在宣傳招商時,為擴大招商效果,承諾在模式內無法兌現或者持續兌現的返利。

"歪曲、編造國家政策":常見的有假冒軍民融合項目、誇大宣傳為國家、省市級重點項目等。

除此之外,一些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的做法也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排查。

作為社交電商企業,一方面要創新模式,一方面要注意風險。本文通過對司法理論、實踐和服務經驗的總結和梳理,希望對社交電商企業有所幫助。

參考文章:

澎湃新聞,《自稱交易金額3300億雲聯惠覆滅記:為何會被定性為傳銷》

一點財經,《中國最大的微商公司摩能國際涉嫌傳銷被一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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