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無法交房,弱勢的購房者可執該案向銀行說不!銀行該當風險


近幾年,房地產火熱,但亦有相當一部分房地產公司因資金鍊斷裂而出現爛尾樓,公司老闆玩起“躲貓貓”、“失聯”、“跑路”的現象。購房者支付了首付後,無法實現交房,但還得每月交納銀行按揭貸款,苦不堪言。上海一中院金紹奇法官主審的肖樹生、陳曉玲訴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錦房地產開發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預售合同、按揭貸款合同案具有非常重大的參考意義。可以說,對購房者是個福音。房地產開發商與銀行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係,而購房者往往是弱者。如果開發商因資金鍊問題導致無法交房,而購房者卻還要每個月按時交納按揭貸款,購房者將處於水身火熱之中。近幾年,購房者因開發商違約無法交房、無法辦證而引起集體上訪的現象屢見報端。該案判決由開發商公司償還銀行貸款,可以說具有平息購房者怨氣之作用,必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的安定穩定。近日,與銀行業朋友探討該案時,他們表示將來銀行對房地產公司的貸款有可能會適當壓縮,特別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開發商老闆參與投資的房地產公司。如果這樣,是不是以後購房要全資?那房價或許會直線下降。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個人猜想。筆者也希望房地產業能健康發展,實現房地產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目標。

爛尾樓無法交房,弱勢的購房者可執該案向銀行說不!銀行該當風險

該案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5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博錦公司逾期交房已超過60日,肖樹生等有權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解除後,肖樹生等有權解除借款擔保合同,博錦公司應按約將肖樹生等支付的房款返還肖樹生等,並賠償肖樹生等因此所產生的損失。博錦公司應向上行青浦支行返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的剩餘貸款。該案宣判後,銀行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與按揭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時按揭銀行訴訟地位的確定,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意志。當購房人亦即借款人一併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提起訴訟時,按揭銀行為當然被告;當購房人僅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提起訴訟,按揭銀行主動參加商品房買賣合同之訴並提出訴訟請求時,其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按揭貸款合同解除後,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肖樹生等應當返還上行青浦支行已發放的全部貸款,上行青浦支行應當返還肖樹生等已償還的部分貸款及利息。由於按揭貸款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在於肖樹生等,肖樹生等還應當向青浦支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部分最終可計入預售合同項下因博錦公司違約而致肖樹生等損失的組成部分。不過,上行青浦支行銀行的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限,而不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肖樹生等與博錦公司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博錦公司違約而解除時,博錦公司本應將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過按揭貸款支付的房款全部返還肖樹生等,並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合併審理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重複、繁瑣和徒生的風險,法院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判決博錦公司將按揭貸款及肖樹生等應當賠償青浦支行的損失部分直接支付給青浦支行,將首付款及應當賠償肖樹生等的其他損失支付給肖樹生等。本案一審判決,就結果而言與上述處理方式可謂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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