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要做楊白勞?

發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要做楊白勞?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方以各種理由拒付、少付工程款,那麼關於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金額如何確定?影響到發包方應付工程款金額的因素有哪些?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欠付工程款金額髮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的裁判標準如何?如何根據法院的裁判尺度提前鎖定證據?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給予建設工程相關人士幾點參考建議。

01

工程價款,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以後,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工程款金額髮生爭議,是指雙方就竣工價款結算髮生爭議,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工程量發生爭議,二是因工程計價發生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實踐中,竣工價款結算爭議更多系因工程量發生爭議。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影響工程量的因素主要包括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

在設計變更的情況下,一般須經發包方的確認後方可施工,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簽證,是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

在適用簽證的情況下,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在發生設計變更時,工程量容易確定;現場簽證往往是合同以外的事項,司法實踐中,現場簽證單據是確定相關工程量的直接證據,那麼,簽證現場控制就非常重要了。記住:簽證一定要保存原件哦!

02

關於簽約代表,一般以合同約定或雙方書面授權的代表作為現場重大事項的行權人。如果發包方某一股東就某一索賠、補償事項與承包人達成合意並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不能就此默認該股東天然代表發包人,除非有書面授權,否則將面臨不利於己的法律後果。

03

關於規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其他費用的清晰界定。

上述費用在實踐中經常混淆不清,雖然,發、承包方之間有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對各種費用均有約定,也有國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作為參考,但鑑於建設工程施工的複雜和不可預料性,規費及措施費並非分野完全清晰。如為完成某一工程特需而搭建的公共道路防護棚,可能並不包括在安全文明施工費之中。此種情況下,如無特殊約定,法院則根據該項工程的使用、受益情況在發、承包方之間酌情進行分擔。

04

關於總包配合費。

總包配合費,一般是指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分包,發包人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如果發、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專業分包單位施工的分包部分項工程,發包方在工程初驗合格後一個月內提供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部分項工程結算書給總包施工單位(海天公司),作為甲乙雙方結算總包配合費的依據",因該約定以發包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結算作為計算、支付配合費的依據,而此種結算並非承包方所能掌控,這將導致嚴重後果:即發包方以分部分項工程尚未結算完畢為由而拒絕支付配合費。

05

關於前期工程費用的分擔問題。

如果一項工程曾發生過承包人變更,則導致前一承包方施工對整個工程形成價值的問題。同時,如後一承包方未與發包方就前期工程費用如何計算並在整個工程造價結算款如何進行扣減作出約定,那麼,一旦就該部分發生爭議,發包方以此提出抗辯並要求減少承包方工程價款的話,對於承包方十分不利。

06

關於質保金返還的問題。

質保金是指發包方要求以工程結算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工程質量的保證金,如質保期屆滿,同時質保期內未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按約將質保金全額退還承包方。

關於質保金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如果合同就不同施工內容約定有不同的質保期,如防水工程和上下水管安裝分別約定5年和2年的保修期,但施工合同只是以總價款的一定比例計取質保金,將會導致這樣一種結果:因不同工程的質保金未作區分,法院只能裁判以最長的保修期到期後將全部質保金予以退還;二是如果質保期內出現歸因於承包人的質量問題,但承包人未履行質保義務且質量問題尚未消除的,發包方有權不予歸還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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