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撞壞通信設施,“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賠償?

博法律師說

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7日,熊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在行駛過程中,貨箱與橫穿道路的電線相掛,造成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電訊通訊設施、鎮政府的公共設施(路燈)、鎮攪拌站的電杆等設備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熊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熊某賠償上述部門的損失後,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以超出定損金額為由拒絕賠償,熊某遂向平江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撞壞通信設施,“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事故發生後,熊某就其造成的損失向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鎮政府進行了賠償,並向法院提交了損失明細和支付憑證,基於本案事實和保險合同以及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付熊某50250元。

發生交通事故撞壞通信設施,“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賠償?

商業三者險不同於交強險,它不受國家強制性規定約束,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了分散因機動車運行所可能導致的侵權責任而自由購買的保險,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自願訂立的保險合同,應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出交強險責任部分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來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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