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越騎離“共享”越遠!

共享單車的資本泡沫早已破滅,現在,它的功能泡沫也被戳破了。越來越多的城市忍無可忍,推出共享單車定點停放新規,用戶用完車後,必須把車停放到指定區域,否則將被收取十幾二十元的管理費。

彷彿就像一場夢,共享單車徹底“返祖”。定點停放的公共自行車,各地早已有之,由政府主導,充當毛細血管,解決公共交通的“最後一公里”。譬如杭州的“小紅車”,推出已有11年之久,2018年推出電子樁,與定點停放的共享單車無異。

公辦公共自行車一般綁定市民卡,解決押金和租金的支付;採用實體停車樁,好處是井然有序,壞處是定點停取車,經常相距較遠,難以無縫接駁;有時空空如也,無車可騎,有時又樁滿為患,無法還車。

共享單車,越騎離“共享”越遠!

這些用戶痛點得不到滿足,於是資本攜創業者入場,集成移動通信、移動支付、精準定位和大數據等技術,催生出隨取隨停的商業共享單車模式。

但顯然名不副實。真正的共享經濟,須是閒置資源的再利用。ofo創始之初曾拋出“真共享”概念:“用戶可以共享自己的單車到ofo共享平臺,獲得所有ofo小黃車的終身免費使用權,以1換n。”但這只是個概念,最終正如大家所見,純靠投放新車,清一色“假共享”。

假共享的本質是自助租賃,相比於傳統租賃業務,優勢有且只有兩個:一是隨時隨地;二是自助借還。這兩點均可節約交易成本,提升租賃物的週轉率。缺點同樣突出,且常被忽視,那便是:難以定責。

傳統租賃模式下,出租、承租雙方固然需要面對面,交易成本難免,卻也易於清晰界定責任。租賃合同白紙黑字,承租方現場確認租賃物完好,一手交錢(押金+租金)一手交貨。歸還時出租方檢查租賃物,無損退還押金,有損則按約抵扣。

但在假共享的自助租賃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平臺公司難以實現上述定責機制。早期各共享單車平臺均收取押金,但押金只對應用戶是否鎖車,至於車輛是否遭其損壞,甚或藏匿加鎖、佔為己有,出租人無法跟蹤、定責、追責,押金起不到應有的擔保作用。所以我們看到,滿大街的共享單車七零八落,“缺胳膊少腿”,在城市的邊緣地帶,一座座“單車墳場”觸目驚心。

圍繞共享單車,大致有三種成本:平臺成本、用戶成本和社會成本。平臺成本如上所述,造價+運維+折損。現有模式對用戶顯然最為經濟,作為交易成本的時間成本≈0,租金比公交車還便宜,取車還車零距離,說走就走。不難理解:用戶越經濟,騎到哪裡停哪裡,平臺運維、折損成本越高。

最不容易算清的,是社會成本:政府部門為管理共享單車投入了多少人力財力?市容市貌因此拉低了多少?城市價值因此貶值了多少?私家商鋪遭其圍堵,生意差了多少?……這些社會成本在性質上,屬於用戶經濟性與平臺經濟性的負外部性。

關於負外部性,有“科斯定理”:只要財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為0或很小,那麼,無論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帕累托最優得以實現。

理論上,科斯定理適用於解釋共享單車,比如:明確單車的財產權人,由其與政府、商家和其他一切利益受損者談判“損人利己”的對價,便可天下太平,你好我好大家好。

但這種理論上的可能性實際上不可能實現。共享單車的利益受損者有多少?如何界定?如何統計?交易成本極大。更糾結的,是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相分離,共享單車的所有權屬於平臺公司,其負外部性卻由使用者造成。在傳統租賃模式下,負外部性對應的責任由誰承擔,可事先約定,容易鎖定和追究。而如上所述,共享單車隨時隨地、自助借還,導致“負外部性受損者——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的責任鏈條斷裂,科斯定理難以生效。

於是,平臺成本、用戶成本和社會成本始終分離,且難以通過明確的權責界定達成協調,偽共享模式淪為成本轉嫁模式:用戶把成本轉嫁給平臺,平臺無力追責擔責,又將成本轉嫁給社會。

這種權責利不對等的格局顯然難以持久,政府作為城市的管理者,無力管理成千上萬的使用權人,只能鎖定所有權人——平臺公司,嚴令其履行主體責任。

起初,共享單車可以創新性和公共性為由,自證合法性,但久而久之,問題暴露,弊端盡顯,直至弊大於利,口頭合法性不再成立,“畫地為牢”是以退為進的合理步法。

定點停放的本質,是重構平臺、用戶和社會的成本分配平臺公司通過增加用戶的交易成本,來降低自身的運維成本,進而減少共享單車對全社會的負外部性。用戶體驗直線下降是必然的,騎到目的地後不知最近的停車區在哪兒,滿腹牢騷也怪不得誰,若真不耐煩,別摳門,付管理費便是。大潮退去,泡沫破滅,真正想騎共享單車的人,還怕多走那幾步路、多費那一點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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