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由法院作出強制拆遷的決定,然後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執行,司法強拆與暴力拆遷是不同的,那麼面臨“司法強拆”,該怎麼辦呢?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申請司法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強制拆遷要遵守什麼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三、面臨司法強拆如何應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則行政機關無權申請司法強拆,換言之,作為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該條文還明確了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多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而司法強拆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提出申請。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為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

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法院應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即使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司法強拆行為本身也要遵循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裁定準予執行後,還要將裁定送達被徵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一般都是“裁執分離”,即多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這一條文是對具體實施強制執行行為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或法院在組織實施時違背了上述規定,被徵收人可據此維權。

努力維護被徵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一直以來的堅持。

什麼是法院的“司法強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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