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期】《法條來了蒙語版》之借款合同中“保證人”那些事!

(轉自:鄂爾多斯檢察)

【第303期】《法條來了蒙語版》之借款合同中“保證人”那些事!


普法主持人:鴻格力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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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期】《法條來了蒙語版》之借款合同中“保證人”那些事!

今天的節目與往常有些不同

本期我們將用蒙語來和大家分享法律知識

【第303期】《法條來了蒙語版》之借款合同中“保證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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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遇到被親朋好友帶過去在“保證人”處簽過字?有沒有突然收到法院傳票?一分錢沒有花,但由你來承擔債務?今天由我來給大家分享關於“保證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什麼叫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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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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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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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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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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