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女子以未籤勞動合同為由起訴僱主,法院:過了退休年齡,應以勞動關係特殊情形處理

揚子晚報網5月3日訊(記者 高峰)年近六旬的榮某到一家服裝店做營業員,在工作了大半年後,她離開了服裝店,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等理由要求服裝店賠償雙倍工資以及賠償金,法院審理後駁回了榮某的訴訟請求。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這一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榮某出生於1957年4月,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2016年6月,榮某至某服裝店處做營業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2月,榮某離開某服裝店,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等理由申請仲裁。仲裁委認為,榮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仲裁範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後榮某提起訴訟,要求某服裝店給付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榮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某服裝店之間發生用工爭議,應按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處理,故榮某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遂判決駁回榮某的訴訟請求。

宿遷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對本案進行了點評: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針對該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即使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也應按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處理。即勞動者有權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等權利,但對於勞動者請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不包括工傷待遇)的訴求,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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