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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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答这个问题,特意查询了这一方面的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然而实际上许多用工单位没有按照如上法律法规办事,为了节省劳资提高经济效益,很多行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都是12小时,并且没有周末休息时间,甚至节假日依然上班,没有补假也不加薪。

比如物管公司和保安公司,打工者都是年龄较大的人,文化偏低,没有专业的技术,但为了生存和养家糊口,无奈地承受着不公,明知雇主严重违反《劳动法》也不抗议,更不敢到劳动监督部门诉求,如果你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也许明天雇主就请你走人,还美其名曰:我们这里的庙小了,留不住你这尊真神。多少人为了生存选择无奈的承受,谁叫你命该如此!况且说你不愿做后面还有很多人等着接你的岗位。

《劳动法》确实是保护劳动者的,有很多被雇主解除合同后,找到劳动监督部门或者请律师打官司,只要你有超时工作的确凿证明,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公道。所以打工的兄弟姐妹们平时多留意一下工作时间记录,到时候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些资料和原始记录一定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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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法老板说了算你不加班肯定是拿不到钱的,既便是你加班也未见的能拿上钱的因为这里面有套路的。工资给你分等级的。就像国企一样。有一级工和八级工,那这两者之间的工资不就有差距了吗?你刚来的拿3000。你呆的时间长一点给你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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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四川德胜公司也是工作12小时,对班制,原来是4天的星期,取消3天,下个月改为2天。再下个月改为1天,12月份一天都没有,星期都要取消,现在工厂那么好,钢材卖4550元一吨,这么红火还要下人,筒直不合理,不为基程工人着想,只想到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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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具体说明。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说一说经常会加班的工作—销售,全国的销售加班时间全部加在一起,总觉得可以绕地球一大圈。本人以前就有幸从事过近一年的销售工作,那时候做的是纯电销,每天坐在办公室里扣着耳机,双手敲着键盘根据通话内容实时记录客户情况。刚入职时记得公司说每天6点下班并不强制加班,等真正开始工作以后发现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如果哪天发现一个人6点下班了,那是非常不正常的。每天加班的内容主要是开发新客户、整理过期任务,有时候团队业绩做得不好,领导还会开批斗会,所以实际每天到家基本都是9、10点了。销售的工作就是你付出越多的努力,未来就一定有相应的收获,当然也包括一些运气成分,绝大部分人加了班,还是很有收获的。


员工加班,自身会获得更高的业绩和工资,产生的高额业绩最直接的体现是带给公司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是都说万恶的资本主义的实质都是剥削广大的人民群众吗?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存活和发展,必定是要将公司员工的劳动力发挥到最大化的。


综上所述,适当的加班能让自己赚更多的钱过上好生活,同时为公司创造价值给领导留下好印象。变相过度的加班,则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压榨,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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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不符合劳动法:

一、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每天八小时,延时加班不超过三小时。12小时,每天超时了四小时,多了一小时!

二、现在,很多行业都还采用两班倒,即每班12小时,这样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别是倒班时,有一班要上班长达18小时,否则倒不过来!

三、请各位企业主多为员工身体健康考虑,不要把员工当机器,压榨他们的剩余价值。

四、请劳动者遇到这个情况,立即向劳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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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代表郭台铭不是说了吗,我们员工,爱公司如家,天天自愿加班加点的工作。咋就那么不要脸?敢那么无耻的说。因为有国内的精英专家都支持他这样荒缪论点。没有了人性,什么事情干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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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八小时,老板说,你跟《劳动法》干去吧,跟我干,我就法爱干就好好的干,不想干走人,这就是咱农民工悲哀,有的还拖欠工资,现实的社会。酒肉豪门臭,路有冻死骨,谁问。


赵加军514


12小时的班是普遍现象,就像我们一星期上是72(其中包含1小时用餐时间,就是两次半小时)小时,你说一个月上多少小时的班,而且吃的又差,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加班呢?为什么呢?


讷敏914


您提出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合劳动法吗?解答如下: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

因企业生产需要,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时间制,但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可按月、季、年计算工作时间,每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每月工作小时166.64小时;每季工作天数为62.5天,每季工作小时500小时;每年工作天数250天,每年工作小时2000小时。全年双休日为104天,法定节假日为11天。

如果单位安排职工的工作超过以上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您单位安排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又不支付加班工资,肯定是违法行为。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如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劳动合同约定计算,未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按本人每月应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单位安排职工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双休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四、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

先就加班工资的问题与单位协商解决;如单位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维权田博闻


央企劳务派遣工,每天10到13小时,都很正常,那你说民企哪,干几年干不动了就辞退,劳务派遣,就是给国企加班,提前辞退的退路。国家要延退,百姓身体好行,天天加班,也就出现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