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項目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招投標項目文件規定,結算時,此項目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對策】
施工項目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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