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騙婚拒還彩禮被判刑8個月

借女騙婚拒還彩禮被判刑8個月

5月23日,陵川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王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王某甲與帶有子女的王某乙成婚。2010年間,王某甲做主,將當時未成年的繼女郜某某許配同村大齡青年王某丙做媳婦,於2010年農曆臘月初三按習俗舉行婚禮同居,郜某某至臘月二十四離開婆家不歸。成婚前,王某甲借婚姻索要男方錢財共計9.64萬元,其中明示彩禮8萬元。

2011年,王某丙無奈以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提起訴訟。經審理,陵川法院作出(2011)陵民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判令郜某某繼父王某甲、母親王某乙返還王某丙彩禮款8萬元。基於上訴,經二審審理予以維持。王某丙於2011年9月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向被執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下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仍未自動履行,經法院傳喚王某甲承諾可先履行2萬元,攜限期申報財產令同家人遠走他鄉,杳無音訊。執行機構窮盡執行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數年查找,多方問詢被執行人下落未獲確切信息。

2016年7月25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3月7日受案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列為網上逃犯,輾轉至蘇州做搬運工的王某甲,被上海鐵路系統警方發現與在逃人員體貌特徵相似。3月8日將其抓獲。歸案後,王某乙籌款向執行機構履行執行案款3.5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借未成年繼女騙婚索要財禮,無視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承諾先履行2萬元,攜申報財產令遠走他鄉,有意逃避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悔罪,對自己逃避執行的行為懊悔自責,表示將克服目前家庭困難爭取繼續履行判決,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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