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家庭户消亡是什么意思?

豆豆280039627

我国土地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就是通常说的户口本,一个户口本上的所有人就是国家认定的“农户”。而 “户主”,就是土地承包方的一个代表。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户口本”上还有人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现实来讲,村集体将土地按照人口发包给“户主”之后,家庭内部怎么分配,村集体是不会干涉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但是,承包户“户口本”上没有人了,就会认定为“农户”的消亡,这就是题主说的“土地承包家庭户消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村集体有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表更、注销。农村讲究亲情,如果妇女出嫁和“土地承包户”没有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且在新居住地的“农户”没有承包地的,可以继承原土地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然这些情况的前提,就是需要拥有农业户口。

上述分析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第三款,第七项: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zooyoo

我来答答!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由于地域不同,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承包具体政策也不同之处。基于各地政策及实际情况不同,在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时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按照户口本,由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与集体签订的合同;

2.是儿女在婚后没分户口本的情况下,有一人作为承包方代表与集体签订合同;

3.父母与儿女在没有分户的情况下,由一人作为承包方代表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4.由于农户当时欠集体款项未还,按照政策暂时只给分口粮田,其他应分地由集体抵顶欠款。农户为了减少损失,由1-2人把全部把债务揽收并与集体签订合同,家庭内部其他人与集体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情况。

承包经营的户消亡,就是承包方内部的共有人全部去世,那么作为承包地的户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集体是有权收回土地的。

按照政策,在土地确权时,这样的土地将被确为集体的机动地。

但是,由于各地不同,具体实施也自然有些不同。关键是看你们集体是怎么做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同时希望各位读者前来讨论、留言和关注!


春光秋月

所谓的土地承包家庭消亡是指,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以农村户口的“户"为单位进行的。当户口上的这家人因一人或者数人死亡,或者全家出国等原因而注销户口,原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巳经消亡,就叫做土地承包家庭户的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基本上是以当时村民小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下的所有人按人平均分配且以家庭形式承包的,人人有份。那么现在以家庭承包的这个家庭户巳经消亡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耕地,也可以说是口粮田)就应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为了避免巳有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时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举例说明: 某村土地承包时,农民张大爷夫妇没有与子女住在一起住,户口也是单独立户的,所以张大爷夫妻二人的承包地没有和他子女的承包地分在一起,即张大爷老两口的承包地是单独的一份。去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了,其承包地就不能由他的其他子女继承经营,依法应当由村集体收回。


叶公来帮忙

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这户人都逝世了即为土地消亡户。现实中,有很多老人与子女在子女结婚后,都时行分家另过,同时户口也是分立的。二轮承包时,分立的户口,承包合同也同样是分别签订的。岁月不饶人,十几二十几年过去了,以二位老人立户的,基本都已临近死亡或已经死亡。二位都死的也为消亡户。按政策规定:家庭户消亡,土地集体是要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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