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債務,通過法院後,你也不一定能要得回

李某有一筆債務,通過法院判決後順訴後,就一直沒有理會,以為法院自會幫他執行該款。過了兩年後,他到法院問這筆錢執行到位沒,法院法官表示莫名其妙。

有一種債務,通過法院後,你也不一定能要得回

李某就說,我的案子早就判了,怎麼還沒有執行。法官問判決生效後,你有沒有申請強制執行?李某說沒有。法官看過李某的判決書後,對他說,你的判決書早生效,已經過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法院是不可能再幫你執行,你只能靠自己去問這筆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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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李某官司勝訴後,以為萬事大吉,便沒有理這個事,誰知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期限的。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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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無法,只能自己去討這筆錢,但終究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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