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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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提供的第302条原创问答

肯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具体说明。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说一说经常会加班的工作—销售,全国的销售加班时间全部加在一起,总觉得可以绕地球一大圈。本人以前就有幸从事过近一年的销售工作,那时候做的是纯电销,每天坐在办公室里扣着耳机,双手敲着键盘根据通话内容实时记录客户情况。刚入职时记得公司说每天6点下班并不强制加班,等真正开始工作以后发现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如果哪天发现一个人6点下班了,那是非常不正常的。每天加班的内容主要是开发新客户、整理过期任务,有时候团队业绩做得不好,领导还会开批斗会,所以实际每天到家基本都是9、10点了。销售的工作就是你付出越多的努力,未来就一定有相应的收获,当然也包括一些运气成分,绝大部分人加了班,还是很有收获的。


员工加班,自身会获得更高的业绩和工资,产生的高额业绩最直接的体现是带给公司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是都说万恶的资本主义的实质都是剥削广大的人民群众吗?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存活和发展,必定是要将公司员工的劳动力发挥到最大化的。


综上所述,适当的加班能让自己赚更多的钱过上好生活,同时为公司创造价值给领导留下好印象。变相过度的加班,则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压榨,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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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十二小时对班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建议你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看看单位实行近种特殊制度是否经过劳动部门批准。

3、你可以要求超时工作的时间按加班处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在公司员工自愿加班的前提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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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合劳动法吗?解答如下: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

因企业生产需要,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时间制,但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可按月、季、年计算工作时间,每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每月工作小时166.64小时;每季工作天数为62.5天,每季工作小时500小时;每年工作天数250天,每年工作小时2000小时。全年双休日为104天,法定节假日为11天。

如果单位安排职工的工作超过以上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您单位安排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又不支付加班工资,肯定是违法行为。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如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劳动合同约定计算,未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按本人每月应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单位安排职工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双休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四、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

先就加班工资的问题与单位协商解决;如单位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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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规定是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也就说,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这个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时间。

但是很多工作是不能间断的,比如供电,供水,暖气等等,需要轮班制。但是也不能违反每天8小时工作规定,比如有上24小时,休48小时,有上12小时,休36小时,只要没有违反一天8小时工作,就没有违背劳动法。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超出每天8小时工作的,超出的时间应该发给150%的工资,或者给予调休,公休日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该支付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支付300%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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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山耕田人

法律上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个要看你的工作性质,国外不过星期天都得挨罚,强制性休息的,国内不是每一种工作都是8小时的,加班的时间不是每小时给加3元了吗?这就证明企业方面没错误,关于休息日大多是针对事业单位和那些以销售为主的企业的,对于加工企业和服务业,就不能以常规的休息日来计算,所以这些不是劳动法能及的范筹,但是这样的工作你可以拒绝不干,可以换其它的工作,现在只要有技术、有能务换个工作是很正常的,我想我们不管是做什么样的工作,我们都是要签合同的,即然是签了,那就证明是我们同意或默认了,为何又要在自己工作累的时候去找企业的问题呢? 你要明白你是自由的,工作也不是被迫的,所以企业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人心,换个心情工作吧,如果你有一天能凡事考虑在企业的利益上,我相信你会成功。要么你可以离职,根本没有别的法子而我是上24,歇24,养家糊口,可以不干,但是不能不干,在国外五七年就可以买一套房子,国内只能付首付吧。找谁说理去,只能默默的干着。


壹一亦思

在众人的意识里人们劳作分为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劳动,也就是人们付出沉重体力的形式。二是工作,不用出力只是用脑盘算的那种形式。通常工作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管理劳动的人的,劳动者产出的社会成果往往与工作者管理的好坏有关,因此社会的进步是劳动者与工作者共同创造的,这是没毛病的。然而国家在制定劳作规则的时候,就只制定了一个《劳动法》却没有制定另一个“工作法”,使得劳动者有法可依,工作者的权益好像就没有针对性。于是聪明的工作者就利用手里的特权把《劳动法》据为己有,本该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就不管不顾成为了乌有。

任何东西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个疲劳期,钢铁过度运行都会产生金属疲劳,发热扭曲变形甚至断裂,有一个局限的运行周期,在一定的周期内需要休息维护和保养。人也一样,根据科学的研究,人劳动时间的最佳间隔在十六小时以上,超过每次八小时的劳动就会产生疲劳,效率就会低下。但是聪明而贪婪的用工者发现,人在特定的强迫和刺激下有一定的潜能,最大劳动间隔时间可以提高到十二小时,且短期内不会瞬间“掛”了,于是为了生存的劳动者在贪得无厌的资本家的诱逼之下,强忍着人体最大承受的劳动时间。

因为《劳动法》被工作者据为己有,劳功者没有了权益的保障,因此工作者十二小时对班不符合《劳动法》;工人(劳动者)十二小时对班符合默认的劳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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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十二小时,符不符合劳动法:

一、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每天八小时,延时加班不超过三小时。12小时,每天超时了四小时,多了一小时!

二、现在,很多行业都还采用两班倒,即每班12小时,这样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别是倒班时,有一班要上班长达18小时,否则倒不过来!

三、请各位企业主多为员工身体健康考虑,不要把员工当机器,压榨他们的剩余价值。

四、请劳动者遇到这个情况,立即向劳监部门举报!




职场反黑第一人

关于工作十二个小时合不合法要分开情况看待的,不能够说工作12个小时就都不合法。因为虽然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但是如果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就是说你工作了十二个小时,最后你们公司是如何解决的。

如果你工作12个小时,公司没有把那超出的时间按调休或者按加班费进行计算的话,那它肯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他们。



但公司如果把超出8小时外的按加班费进行计算,或者安排你调休的话,那样公司是不违反劳动法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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