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不合法證據排除嗎?為什麼?

總放小長假

我國沒有不合法證據排除的說法,刑事訴訟中,叫做“非法證據排除”。

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郭廣吉律師支持非法證據排除,而且認為:非法證據必須排除。

一、先看什麼樣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

根據五部委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證據屬於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

1、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2、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3、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5、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有關證據。

二、對上述非法證據的使用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或者說不可逆轉的後果

去年糾正的發生在石家莊的殺人案、發生的內蒙的殺人案,前幾天剛剛改判無罪的“五週殺人案”,無不存在著極其嚴重的刑訊逼供現象。現在反思這些起無罪案,如果沒有通過刑訊得到的那些證明材料,是萬萬不會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判決的,更不用說都是死刑判決了。

不要說平民百姓對刑訊逼供無奈,就是執法者、司法者這也同樣如此。

當年發生在雲南的杜培武案,身為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的杜培武,就遭受到了極度殘酷的刑訊,而不得不做出有罪供述;

原河南省平輿縣法院院長劉德山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因為坐下沒有報告,一個姓陳的上來就兩耳光,21天不讓睡覺,肋骨生生被坐斷,疼的哭。被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後,他說:

如果再當法官,我會更重視被告人的權利。

逝者長已矣!不要再說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那是自我安慰,沒有實際意義。

三、非法證據的使用不僅僅是有可能冤枉人,還會放走哪些真正的違法犯罪分子

非法證據是沒有證明力的,或者說沒有證明價值。由於證據本身的非法性,這些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證明待證事實就是疑問了。

刑事案件中,冤枉了無罪的人,勢必放縱真正的犯罪分子。


郭廣吉律師

在刑事訴訟中,這個叫“非法證據排除”。

說說當年轟動一時的杜培午案。

杜培五身為警察,老婆與公安副局長被另一警察奪槍同時打死,杜被錯誤懷疑成殺人兇手,而杜在遭受嚴重刑訊逼供後作出了自己有罪供述。

此事發生在1998年4月20日下午7點左右,民警王曉湘及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於私家車旁,二人屍體被棄置於公路旁。

而王曉湘的丈夫警察杜培午被認定為最大的嫌疑人,事實上,杜在案發當晚根本不在現場,而是在單位宿舍學習。

據杜培午的陳述,他遭到了偵查人員極度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忍耐極限,杜被迫承認自己犯罪:其如何對“二王”關係懷恨在心,如何騙槍殺人,如何拋屍,如何製造不在現場的證據等。據法醫鑑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處因吊打而形成的傷痕以及外傷導致的腦萎縮,構成輕傷。但是,警方鑑定殺人的兇器便是死者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槍,槍支去向不明,杜培午胡亂“交代”了一個地方,偵查人員馬上就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杜來一頓打。杜絞盡腦汁想了一招——“槍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裡去了……。

杜培午一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杜不服上訴,1999年,二審被判死緩。

轉機出現在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機關破獲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為首的特大殺人團伙案。警察發現,導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槍,就在保險櫃裡! 據楊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時,他與同夥三人身著警服,駕車來到郊區,見一輛麵包車停在那裡,便自稱緝毒警察上前敲門,車內的王曉湘說:“我們也是公安局的。”楊天勇用一隻“五四”手槍指著他們,王曉湘要打電話。楊天勇搶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槍,用該槍將“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

所以,非法證據排除,我沒有資格稱支不支持,就像問我每天要不要吃飯一樣,這是刑事訴訟程序最重要的規則之一,必須要有。

而所謂非法證據排除,就是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如刑訊逼供)採集的證據,此種證據不能在刑事審判中,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一句話,這種非法證據,往往是虛假的違心證據,某些情況下,要犯罪嫌疑人承認圓明園是他燒的都有可能,你說這種證據要不要排除?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我支持法院判決要排除非法證據。非法證據,一定是違法取得,它不一定真實,據此定罪量刑,會造成冤假錯案。非法證據按法定程序可以轉化為合法證據,不能轉換的非法證據,一定是內容虛假和取證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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