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到琼中贩毒并容留他人吸毒“毒鸳鸯”双双获刑

据悉,被告人韦某军与被告人陶某红两人于2016年11月份从广西鹿寨县一起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租房居住。自2017年1月初至1月中旬,两人向“龙哥”(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冰毒用于贩卖。2017年1月初至同月17日,两人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多次容留黄某昌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商量向“龙哥”购买毒品,并与“龙哥”约定好购买海洛因及冰毒的数量。同年1月5日,韦某军驾驶东风微型面包车从琼中到海南环岛高速公路火山口加油站,向“龙哥”购买了海洛因200克、冰毒150克后驾车返回,将毒品存放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同年1月7日至9日,韦某军、陶某红先后将5万元毒资存入“龙哥”指定的账户。韦某军购买毒品后再掺入底粉,贩卖给韦某涛、韦某传、周某明等人。

同年1月18日中午,琼中公安局民警在琼中阳江农场农业银行旁抓获韦某军、陶某红,随后在其二人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12包毒品。

海南一中院决定对韦某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陶某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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