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醫療損害可以要求哪些賠償項目?丨醫療損害患者維權問答

在醫療損害案件中,一般損害、致殘、致死等不同情形下患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

法信乾貨小哥精選《法官講:醫療損害患者維權讀本》中的文章為你解讀醫療損害導致患者遭受一般損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項目?

醫療過程中患者遭受一般損害的,賠償範圍應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6)其他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規定了必要的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條鏈接】《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24條

醫療損害導致患者致殘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項目?

醫療損害導致患者致殘的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殘疾賠償必須採用科學的方法評定以後,以殘疾等級、病人的年齡、勞動能力、疾病前收入、當地生活標準等指標,作為確定賠償具體數額的參數。

對於醫療單位致人殘疾的賠償,首先應賠償上題中患者遭受一般損害時可以得到的賠償各項費用,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同時,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因此,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會結合全部賠償費用的計算統籌確定。

(3)傷殘者的護理費。程度較重的傷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必須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五項內容: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我移動,對五項中的三項需要護理的,為一級依賴護理依賴,需專人承擔的,一般按當地臨時工的工資賠償;五項中有三項或一項需要護理的,分別為二級和三級護理依賴,護理費的賠償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酌情考慮。

(4)致殘的間接受害人的扶養費。

間接受害人主要是指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所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子女、孫子女或父母、祖父母。具體的賠償方法是,對不滿18週歲的人扶養到18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賠償標準一般以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費為準。

【法條鏈接】《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第26條

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項目?

醫療機構因其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醫療事故搶救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

(1)喪葬費。實行定額賠償辦法,通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死者生前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交通費。此時的交通費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費。交通費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應當與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喪葬地點、時間、人數等相符合。

(5)住宿費。此時的住宿費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費。住宿費的標準可以參照一般傷害賠償範圍中的住宿費標準計算。

(6)誤工損失。此時的誤工損失是指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耽誤了工作而造成的損失。誤工損失可以參照一般傷害賠償範圍中的誤工費標準計算。

【法條鏈接】《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7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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